时间:2011-03-01 00:00
湘土整发[2008]106号
关于湖南省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监理单位备案的通知
各市(州)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根据《湖南省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理单位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及要求,经各市州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审查,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复核,湖南省地质环境总站等27家监理单位符合备案条件,同意备案,现予以公布。
自2008年起,湖南省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是经省中心备案的监理单位。
已备案的监理单位如发生法人代表变动、单位名称改变等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