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13 15:08
编者按: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以来,省发证办质量检查组及时制定了《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控制方案》等相关技术规定。为督促各地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质检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切实保障全省发证工作质量,省发证办质检组从即日起将不定期在《简报》上通报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质量检查情况。
本期简报将3月底前省发证办质检组开展过程检查和省级预检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针对过程检查和成果预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明确了相关处理要求,请各地、各单位在工作开展中认真贯彻执行。
◆ 工作动态 ◆
省发证办质检组开展权属调查阶段过程检查
省发证办质检组开展权属调查阶段成果预检
◆ 质量通报 ◆
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情况通报
◆ 意见与要求 ◆
下一阶段质量工作重点
若干问题的处理要求
【工作动态】
省发证办质检组开展权属调查阶段过程检查
为切实落实《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控制方案》,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3月26日,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质量检查组(简称省发证办质检组)先后对岳阳、常德、益阳、张家界、永州、郴州、衡阳、娄底、怀化、株洲、邵阳11个市所辖38个县(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工作开展了过程检查。检查工作共投入了检查人员共116人次,行程约5300余公里;检查面覆盖了20家技术承担单位的成果,共计内业检查745条界线成果,外业检查255条界线成果。
过程检查主要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内业资料检查、外业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其中重点对成果中拐点位置和界线走向描述的唯一性、界址点位置和界址线走向与实地的一致性、确权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了检查。
通过过程检查,及时掌握了各地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发现了权属调查阶段成果中普遍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了相应整改意见和要求,切实督促了各市州、县(市、区)发证办严格质量意识,有效的推进了全省发证工作开展。
省发证办质检组开展权属调查阶段成果预检
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省发证办质检组先后对申请预检的韶山市、君山区及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四个市本级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权属调查成果进行了预检。
从预检情况看:各地均按《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及补充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了权属调查阶段相关工作;按《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控制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了技术单位自查、县级自检和市级复查工作。各地提交的预检成果、自检报告、复查报告和检查记录齐全;权属调查成果基本符合《地籍调查规程》、《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及补充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成果合格。
【质量通报】
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情况通报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省发证办质检组对我省部分县(市)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工作开展了过程检查;对部分县(市、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权属调查成果进行了预检;同时根据质量情况月报制度要求各地发证办上报了2013年2月份的质量情况。现将各地月报表上报情况、过程检查及预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市州质检情况月报表上报情况
绝大部分市州均按要求在2013年3月5日前上报了本地区2月份质检情况月报表,但仍有郴州、邵阳两市以及娄底、怀化、衡阳、湘西自治州的部分县市区未上报。
从上报的报表来看,各地均按要求成立了市、县两级发证办质量检查组,并按《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质量控制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自检、复查工作,及时发现了各阶段成果中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及时掌握并解决了各阶段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技术疑难问题,有效的控制了发证工作质量,切实保障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过程检查情况
过程检查主要目的是督促县、市级发证办落实《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质量控制方案》要求,扎实开展自检、复查工作;对各地的权属调查阶段成果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下一阶段工作中出现同类错误。
从过程检查情况看,各地区的市、县两级发证办都很重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确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都很得力,对本级发证办的质量监管职责明确;各技术承担单位提供检查的成果资料较为齐全,总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基本符合《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的要求。
但是,通过过程检查,也发现了各地在发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及权属调查成果中存在的部分质量问题。其中,各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认识不足、理解不透
从过程检查情况来看,各地对“进度服从质量”原则普遍认识不足,存在重速度、轻质量倾向。各地普遍存在对《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及补充规定、《地籍调查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部分地区因执行《补充规定》存在一定难度而不愿意执行。
(二)检查机构不健全,质检工作未完全落实
从过程检查的情况来看,市、县级质检工作普遍都未完全落实,存在县级自检和市级复查力度不够,检查记录不全,部分县市质量检查机构甚至人员配备都未到位的情况。
(三)工作流程不当
部分技术单位外业地籍调查和内业文书编制工序分离,调查人员不负责文书编制,存在质量隐患。
(四)县市之间、县市与技术单位之间协调不够
各地在确权工作中普遍存在相邻县(市、区)的发证办之间,市、县级发证办与技术单位之间协调衔接不够的问题,从而导致沿各级行政界线的权属界线未能及时调查,严重影响确权工作进度,也带来质量隐患。
(五)权属调查成果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1、部分项目技术设计书在《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补充规定》及《地籍调查规程》前编制,但未根据上述规定、规程编制相应的补充条款。
2、文书描述不准确,不具唯一性,无法准确确定拐点位置和界址线走向。
3、文书描述不合理,线状地物归属不明。
4、部分拐点位置设置不合理,或拐点设置少,导致文书描述不清晰。特别是无明显线状地物区域的界线。
5、部分附图图面不清晰,字体大小不适当。
6、部分界线偏移相应线状地物影像。
7、权属界线协议书、附图中调查人未按《地籍调查规程》要求由技术单位调查员及国土部门调查员共同签字,未填写调查日期。
8、无法定位的界址点未采用解析法实测。
9、签字不真实。
10、外业调查的自然地理名称较少,参考地名错误;
11、界址点位置及界线走向描述与实际不一致;权利人错误;线状地物归属错误。
12、沿行政界线的权属界线未核查,未完整调查飞地、零星宗地。
三、预检情况
权属调查阶段成果预检主要通过对权属调查成果的整体质量检查、样本成果内业检查、样本成果外业检查、实测界址点精度检查等方法,对地籍调查程序性资料、成果以及相关文件、报告、记录等进行检查,判定成果是否符合《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及补充规定、《地籍调查规程》等规程规范要求,评定成果质量是否合格。重点检查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申请预检的各县(市、区)基本上都按照《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确权工作,预检提交的成果齐全,并按照《质量控制方案》的要求组织进行了技术单位自查、县级自检、市级复查等各级检查,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基本齐全。各县(市、区)提交的成果基本上都符合《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方案》及补充规定、《地籍调查规程》等规程规范要求,成果合格。
【意见与要求】
一阶段质量工作重点
下一阶段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质量工作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落实月报通报制度
各市州发证办应在每月5日前向省发证办质检组报送上月本地区发证工作质量检查情况,省发证办质检组将在《简报》中对各地上报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检查上报情况既有利于省发证办质检组及时掌握各地质量检查工作动态,同时也有利于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有效保障工作质量,各市州发证办务必高度重视。
二、有序安排各级检查
如果技术承担单位尚未接受过省级过程检查,县级发证办应根据工作进度,及时申请对技术承担单位生产的首件产品省级过程检查。
各县发证办应有序安排,及时组织县级自查,申请市级复查、省级预检,避免县、市、省各级检查工作扎堆。一定要确保完成一个,检查一个,不等不拖,确保各级检查工作有序推进。
三、落实“进度服从质量”原则
市、县(区)发证办应督促各技术单位树立严格的质量意识,真正落实“进度服从质量”原则。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真正做到“确实权,发铁证”。
四、认真培训严格执行技术规程
各县(市、区)发证办应根据《地籍调查规程》、《省技术方案补充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技术设计书补充规定》,组织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同时在权属调查工作中认真落实相关规定。
五、扎实开展各级质量检查
市、县两级发证办应及时开展自检和复查工作,县级发证办应力争100%同步自检。市发证办应及时开展复查,预防出现各类倾向性问题。县市发证办应加强内业文书检查,确保文书描述无歧义;加强外业核查,尤其是沿行政界线的权属界线的核查,确保界址点位置和界线走向与实地一致;在全部成果签字盖章后,对全部签字盖章进行专题核查,确保签字盖章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各层次各阶段的质量检查都要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并要求检查员签字确认,汇总装订成册长期保存。检查记录应真实完整反映质量检查情况,伪造检查记录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申请上一层次的检查验收或转入下一阶段的质量检查,均应出示相应的质量检查报告并附相应的质量检查记录。没有检查记录的检查视同无效,不能转入下一阶段工作。县级自检和市级复查的检查记录不得用技术单位自查记录代替。
若干问题的处理要求
一、认真复核行政界以及村界上的权属界线
行政界、村界上的权属界线都要复核。完全利用原资料的,确权到村的,要新编界线段号。确权到组的,要依据界线两边的组界分割点对权属界线进行分段编号,新旧界址要对应好,要以界线段为单位整理权属相关资料(附图可整条复印,但必须在图上分好段,并加注界线段号,界址点号。文书亦可整段复印,但要以每节界线段为单元另外编写组界分割点描述,并各小组指界人签字)。
不论是重新确权的,还是利用原有资料的都要按照规定及要求进行整理,要以新编的界线段为单位提供完整的权属资料,包括文书和附图,以及新确权段的签字内容。
二、与国有土地有关的几个问题
1、指界及资料整理要求:对不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如:双线河流、公路)要由集体土地权利人单方确认签字,重新编制文书与附图等相关资料。对其它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或乡镇、村集体土地(如:乡镇、村集体历史建设用地、水库、灌渠等)要双方确权签字,重新编制文书与附图等相关资料。
2、已有界线资料的处理:有红线或征收、划拨资料的国有土地(如:厂矿单位,高速公路等)直接利用原红线数据,对原红线数据展绘后与现实偏离很大或面积、位置有出入的要在宗地勘丈记事栏内予以备注说明,并提交当地国土部门处理。
3、图面标注及数据录入要求:涉及国有、乡镇、村集体土地编号及标注时,在底图上标注权利人名称及土地权属性质,如“xx乡政府、乡镇集体”或“xx公司、国有”,在地籍调查表中,按《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录入相关信息,如乡镇、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填写xx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xx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4、国有土地的编号:宗地按所在地籍子区的不同特征码进行统一编号。为满足宗地统一代码编制需要,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的完整性,现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中的国有土地一并编号,具体规定如下:(1)已有正式地籍调查成果的国有土地,按宗地统一编码要求执行,但宗地特征码为“GY”的5位宗地号不得以“9”开头,如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重叠的国有宗地;(2)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只调查了边界线的国有土地,因宗地信息不完整,其编码前12位按宗地统一编码要求执行,后7位暂按“GY”+“9XXXX”进行临时编号,以示区别;(3)“GA”的概念是错误的。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中的国有土地编号已有新的规定,原国有土地中零星宗地编号的规定也须相应修改,保持与集体土地中的零星宗地编号方法一致,统一为“零星宗地坐落宗地的宗地编号(19位)”+“LZ(2位)”+“顺序号(3位)”。
三、正确认识所有权确权与二调数据利用的关系
要正确认识所有权确权与二调的关系。所有权确权是将集体土地实事求是的确权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二调成果作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最终权威成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以二调成果进行地类面积汇总和统计。但二调数据库中的很多权属成果并没有严格执行地籍调查的有关程序,不能作为确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利用二调数据的线状地物及地类图斑线,是为了进行最终的地类面积汇总和宗地汇总而减少部分野外调查工作量。为了确保权利人宗地面积的准确性,新增的线状地物要实地调查,权属界线周边的地类及地类图斑线要调整。
二调成果里原村界及行政界线上的权属界线经复核准确可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整理;变化了的或需修改的,要重新确权并编制确权资料。
四、合理处理争议地
争议地要把相邻权利人主张的权属界线位置及走向调查清楚,而不能只是简单地交代有争议或仅交代争议面积。争议界线文书及附图编制要求如下图:
从三组、四组、五组权属界线交叉点到四组、五组、六组权属界线交叉点,这段四组和五组之间的权属界线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要求作为一节权属界线段调查,编写一份权属界线协议书。当这段权属界线存在争议时,首先应对没有争议的部分如图中的L001和L003两段,分别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将没有争议的界线固定下来。对界线走向双方意见不一致的部分,如图中的ZL002-1和ZL002-2,作为争议界线,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
五、关于接边的问题
接边处权属界线要双方确权签字,而不能各自确权再来接边。确权数据接边主要是根据确权方式(如长沙市本级采取界址实测的方式,与周边以工作底图进行调注描绘的方式进行接边)、比例尺,数据源来决定如何接边。
不同确权方式的接边数据只能采取其中认可的一种。
不同数据源,同一比例尺的数据,文书、附图都要接边,一般情况下,同一条权属界线只能采用同一种数据源;对于同一条权属界线有不同数据源的,文书要接好边,数据库界线数据在接边处取中值;不同数据源,不同比例尺的数据,文书要接边,附图要强制接边,数据库数据在接边处取中值。
上面两种情况当接边限差大于工作底图规定限差时,要对原有工作底图进行检查,并返工底图。
六、关于界线接合图
在以村为单位的界线接合图里,村界周边双方的组界分割点及邻村的界线指示线要有反映,以便核对界线段预编号及界址点预编号的正确性。
在界线接合图里,宗地内的零星宗地、线状地物及相关权利人名称要标注。
七、关于确权资料整理
确权资料要以村为单位,以宗地为单元(宗地地调表、以及宗地每段界线的文书、附图、签字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
八、关于界址点成果
采用实测的界址点要提供界址点成果表及相应的坐标系,要在地调表里填写全部有关确权内容和权属信息。
九、关于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
在预编宗地号前,最好与当地国土部门沟通一下,将地籍区、地籍子区初步划分好。
十、关于共有宗地
共有宗地原则上要求应将各权利人独自所有的面积调查清楚,扣除各权利人独自所有的面积后剩余部分做共有面积。对共有面积要调查各权利人具体的分摊面积或分摊比例。对多个农民集体组成的居民区、界线复杂的林地等,分摊确有困难的,可暂不细分,但应在《地籍调查表》的“共有/公用权利人情况”一栏中进行说明。调查人员建议权利人按“全部共有,平均分摊”的,应经得各方权利人同意并签字盖章确认,严禁调查人员私自随意分摊共有宗地。
十一、关于界址点,界址线
界址点,界址线描述要以实物(实际存在的东西)来描述,不能采用虚拟的东西来说明,如某某村界线与某某界沟的交点等。
界址点、界址线不能采用不确定的用词来描述,如“某某林场的东南角”、“某某山坡上”、“某某坡脚线”、“沿山坡线”等。当界址点、界址线位于林地、山坡上等不确定的区域时,必须采用确定的地物来说明,如山坡脚某某菜地、水田、水塘的坎上、坎下等,实在不好描述时,要采用解析坐标来辅助说明。用来辅助说明的解析坐标也要提供坐标成果表及相应的坐标系。
十二、关于内外业连续性
权属界线要直接利用外业确权资料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绘,不能利用二调图班进行调整,以防止出现偏差。
为了确保成果的准确性,不允许内外业脱节,即外业由一班人确权调查,内业文书及附图由另一班人编制。
十三、关于审批红线
原国有图斑审批红线只有纸质图件没有坐标或电子数据时,必须由权利相关方到实地重新确权。
十四、关于相邻集体间带状宗地
确权到组时,位于村界接边处属于相邻两村村集体的线性带状宗地可作共有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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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简报第三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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