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厅制定《湖南省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的主体、对象、依据、流程等事项进行了一一明确。
《办法》明确,省厅为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的行政主管机关。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受省厅委托负责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议有关具体工作。
《办法》规定,土地估价报告抽查的范围是全省当年度申请年检和新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原则上一年抽查一次,抽查对象为上年度内完成并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在适当考虑不同评估目的、不同用途、不同估价基准日、不同区位的基础上,对每个待查机构抽取两份报告。原则上不抽查个人用地土地估价报告。
《办法》还规定,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以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为依据,并结合执行省物价局土地评估收费文件情况等,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即专家独立初审、主审专家复审及行政主管与行业协会联合会审。
在土地评估报告抽查结果的审定与处理方面,《办法》规定,土地评估机构所有对外提交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必须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电子化备案,一经发现存在提供未经电子化备案估价报告情形的,年度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土地估价报告评审结果根据报告得分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由省厅发文并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土地估价报告评审结果对土地估价报告抽查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处分。
(地产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