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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简报第六十二期

时间:2015-04-15 16:09

编者按:近日,省厅信息中心根据前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预检情况,对数据库建库标准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经省发证办研究决定将相关补充规定在本期简报上明确。

各专业技术单位要认真对照本期简报,全面修改完善各自负责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并尽快提交省厅信息中心进行预检,确保我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向下推进。

◆ 技术要求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补充规定

【技术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补充规定

1、新增线状宗地图层

新增线状宗地层来表示与宗地层不同权属的线状宗地,同一条线状宗地跨不同的宗地应被打断,属性结构如下:

 

2、增加线状宗地的扩展属性表,表结构同宗地、零星宗地扩展属性表结构。

3、新增“线状宗地注记”层,属性结构同“注记”,要素代码为“2006060200”。

4、表8“线状地物属性结构描述表”中,增加如下内容:

 

5、线状地物记录手簿可以根据实际调查单元按权利人或者宗地来进行挂接,资料编号可以从“08”开始自行续编,并在数据库有关情况说明中进行说明。

6、表12“宗地属性结构描述表”中,修改如下内容:

 

7、表14“零星宗地属性结构描述表”中,增加如下内容:

 

 8、表18“界址线属性结构描述表”中,增加如下内容:

 

9、关于宗地面积计算:

(1)宗地面积=宗地计算面积-不同权属主体线状宗地面积-不同权属主体零星宗地面积。

(2)宗地内各分类面积之和应等于宗地面积;土地分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标准,但应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规程》(TD/T 1014-2007)附录A表A2的要求,对相关地类进行归并。

10、关于统计出表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面积统计台帐:按宗地出表,单位用平方米。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二级分类分类面积汇总表:按权属单位汇总,填表至行政村,汇总至乡镇和县,单位用公顷。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按权属性质分类面积汇总表:按坐落单位汇总,填表至行政村,汇总至乡镇和县,单位用公顷。

11、共有宗各权利人面积没有调查,也确实无法平分时,“共有情况”字段填“2”,权利人扩展属性表中的各面积字段可不填。

12、宗地层必须全覆盖,没有调查的连片的国有土地可划为一宗地。

13、地籍调查表作为外业调查的一项重要成果资料,应扫描入库,且与宗地保持正确的对应关系。地籍调查表的宗地草图可不叠加影像,但调查审核表中的“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应由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考虑到各单位建库实际,地籍调查表的扫描入库在数据库预检前期可不做要求,在下发正式的数据库预检合格意见前完成即可。

14、关于图件成果明确如下规定:

最终汇交的图件成果需提交原格式矢量格式以及JPG格式;图件成果内容要求如下:

宗地图:宗地图是土地权利证书的附图,宗地过大或过小时可调整比例尺绘制。基本内容:DOM影像、宗地编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本宗地的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及外业调查编号;宗地权利人名称;宗地总面积;不同权属线状宗地、零星宗地及其正式编号(表示后五位编号)、权利人名称;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国有土地标注“国有”)、宗地编号(国有土地可不标注宗地编号)、与本宗地相接的权属界线位置等;比例尺、指北方向、绘图者、绘图时间、审核者、审核日期等。宗地图图内不要求表示线状地物和地类界线。

地籍图:根据权属调查和权属界址测量结果,以标准分幅的1:5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去除面状填充颜色)为基础,以图幅为单位编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地籍图基本内容:各级行政界线及行政区域名称;地籍区界线、地籍子区界线、土地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图斑界线、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宗地编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国有土地可不标注)、权利人名称(集体土地可去掉乡镇名称;国有土地标注“国有”);线状宗地、零星宗地及其正式编号(表示后五位编号)、权利人名称;地类符号、坐落地址等;当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籍图时,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与内图廓线的交汇处的两边注记地籍区号和地籍子区号。

地籍索引图:地籍索引图以县级为单位进行编制,主要表达本调查区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以及大比例尺测图区域的分区界线及其编号,主要道路、铁路、河流、地名及和图幅分幅的关系。

宗地(界线段)接合图:宗地(界线段)接合图以地籍子区(村)为单位编制。图上表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宗地编号(含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和宗地顺序号)、权利人名称、界址线、界址点、外业调查的界线段编号和界址点编号;不同权属线状宗地、零星宗地及其编号和权利人名称;相邻地籍子区(村)名称,相邻地籍子区(村)内宗地与本地籍子区(村)内宗地相接的权属界线位置,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简报第六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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