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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球场项目非法占地案

时间:2006-12-11 00:00

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球场项目非法占地案

 

2004615,省国土资源厅对龙湖公司在龙湖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正式立案,之后与长沙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龙湖公司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核实,龙湖项目用地主要违法行为有两种:一是非法租赁集体土地。2000年以来,龙湖项目共租赁望城县黄金乡香桥村、金塘村集体土地887.784亩(耕地533.37亩,其中基本农田45亩)用于龙湖高尔夫球道建设、球场绿化和球场植草。租赁期限为20年,第一年租金每亩500元(水塘250元),每年递增4%,村委会收取租金总额的5%作为管理协调费。龙湖公司的租赁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属非法租赁集体土地的行为。二是非法占地建设龙湖高尔夫球场。2004528日,经调查组现场测量,龙湖公司非法占用租赁集体土地671.08亩(耕地420.04亩),未批先用已申报未批土地83.70亩(耕地29.20亩),共非法占用土地754.78亩(耕地449.24亩)用于龙湖项目建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属未批先用非法占地的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省国土资源厅于2004917日以湘国土资罚字[2004]4号向龙湖公司下达《国土资源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一是要求协议双方自行解除《土地租赁协议》,并对租赁的集体土地尚未动土的270.424亩(耕地143.33亩)土地和用于球场植草尚未破坏耕作层的101.04亩(全为耕地,其中基本农田45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对龙湖公司在已申报未批土地上非法占用的83.70亩(耕地29.20亩)土地和在租赁集体土地上未批先用的671.08亩(耕地420.04亩)土地,按照耕地10/平方米、非耕地5/平方米的标准,对龙湖公司处以2515945元罚款,上缴省财政。目前,该项罚款龙湖公司已分两期缴清。

 

针对调查核实的情况,省国土资源厅于20049月提请省纪委、监察厅对相关责任人:龙湖公司董事长应国华、龙湖公司总经理张自安、望城县委书记王武亮、望城县政府副县长李佑松、黄金乡政府副乡长肖克锦、黄金乡人大主席谢旺宏等同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长沙市监察局已于2004122日给予李佑松行政记过处分;望城县纪委、县监察局已于2004920日分别给予谢旺宏、肖泽锦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龙湖公司股东已于20041130日召开股东大会罢免了应国华董事长职务;省电信公司已于2004621日解聘了张自安总经理职务;长沙市纪委已于2005413日给予王武亮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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