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05 00:00
全省各市州局2005年1-9月国土资源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分析情况通报
湘国土资执发[2006]5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了解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直接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有关情况,总队收集了各市州局2005年1-9月下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了书面审查,对有关数据及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5年1-9月,全省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共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69份,其中土地方面的115份,矿产方面的54份。土地案件中,非法占地92个,非法转让11个,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7个,闲置土地5个。违法用地总面积1329.6629亩,其中耕地445.5132亩。矿产案件中,无证开采8个,越界开采10个,非法转让采矿权1个,不提交年度报告35个。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1、办案领域有所拓展。各市州局从过去的单纯查办土地案,拓展到既查土地案,又查矿产案。如衡阳、郴州、湘潭、岳阳、株洲、邵阳、娄底等市州局查处了矿产案件。土地案件从过去的查非法占地、非法转让案,拓展到查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闲置土地等方面的案件。如衡阳市局8件土地案中,闲置土地占了4起。矿产案从过去的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案,拓展到查非法转让采矿权、不提交年度报告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矿业权市场等方面的案件。如郴州市局35件矿产案件均系不提交年度报告。
2、一定范围内的专项执法,有助于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如郴州市局配合采矿许可证年检,查处了35起不提交年度报告的案件;配合房屋产权登记,查处了31起少批多占非法占用土地案件。衡阳市局在耒阳集中查处了11件煤矿非法开采案件。
3、大面积的破坏、占用耕地案件有所减少。在违法用地总面积1329.6629亩中,耕地只占445.5132亩。
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越来越规范,质量有所提高。通过近年来的换证上岗培训及业务骨干培训,各市州局依法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几大要件基本齐全。常德、岳阳、长沙等市局的处罚决定书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二、不足之处
1、办案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案件查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有一半的市州局没有查处矿产案件。查处案件中存在避重就轻的现象,全省查处矿产案件的数量与当前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严重的现状不相符,尚有大量超深越界等违法行为未得到处理。各市州局查处的案件中,影响较大的大要案件不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的更少,基本上是罚款了事。个别市州局对耕地的罚款标准低至1元/平方米。还有个别市州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上未执行到位。
2、全省尚未普遍性地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
3、处罚决定书制作水平不平衡。有相当一部分市州局处罚决定书编号没用专号;有的采取格式化,但过于简单,连基本要件都不具备。还有个别市州局存在超出法定标准乱罚款现象。
三、几点意见
1、进一步拓开查案领域,加大查处案件力度。各市州局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公开查处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实现查处矿产案件大幅度上升。各市州局每年要通过公开立案、公开调查、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等方式,严肃查处一批影响较大的国土资源违法大要案件,做到既查事又查人。要结合事先防范和事后监督,在具体领域、个别地方主动开展一些专项执法检查,解决一些带普遍性、倾向性违法现象和问题。总队拟对省厅会审的用地项目,提前通报相关市州局,由各市州提前介入,查清是否涉嫌违法用地;对审批后的用地将有针对性的进行事后监督,查清是否改变用途、少批多占、批东占西等,各地应完善类似措施。
2、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省执法监察总队将在全省执法监察系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并在近期对常用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重新归纳整理,印发全省遵照执行。
附表:全省各市州局2005年1-9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统计表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