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将湘江打造为“东方莱茵河”的要求,某市人民政府决定某工业区退出二产业发展三产业,工业区内包括立发釉彩公司在内26家化工企业应于2013年底前全部搬迁至某市国家高新产业技术园区。2011年9月30日,该区管委会与立发釉彩公司签订了《技术改造项目入园协议》,约定立发釉彩项目改造总用地面积176亩,其中一期规划用地50亩。并约定项目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完成“七通一平”,做好土地拆迁及平整工作。
2012年7月,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促进立发公司发展的专题会议,要求高新区管委会须在2012年8月中旬前完成拆迁并供地。2012年9月。某高新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发釉彩一期场平项目前期砍青协议》和《立发釉彩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于2012年9月5日至12日完成土地砍青,9月12日至10月11日完成场平。2012年9月,某公司按照协议进场平整土地,至调查日止,共平整土地面积50.54亩,其中耕地8.12亩。10月,项目用地被市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停。另查明项目于2012年12月通过湘潭市发改委立项备案,项目用地也已通过了市国土资源局预审。
2013年3月,省国土资源厅公开立案查处,5月,做出行政处罚,认定湘潭高新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责令其退出所占土地,并处罚款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