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3年3月,省电力公司甲县电力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乙镇星湖村土地用于建设变电站(该变电站系国家农网改造项目)。同月19日,甲县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3年4月13日,甲县国土资源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测量,省电力公司甲县电力局非法占地面积7.42亩,地类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法律适用
省电力公司甲县电力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用于修建变电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以及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三、决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处以罚款4.945万元。
四、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甲县国土资源局对当事人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没收,并处罚款,适用法律正确。
五、告知权利
《处罚决定书》已载明,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后60日内向国土资源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