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黄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某村集体土地13.1亩土地建设厂房。在建设过程中,被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并予以制止,但黄某不但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破坏耕地面积超过10亩。
二、法律适用:黄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三、处理结果:2014年8月19日,郴州市某县国土资源局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2014年8月22日,该县公安局受理此案,并立案侦查。2014年9月2日,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该县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被损耕地进行损毁程度鉴定。2014年10月28日,该县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县农业局、县国土局、专家组召开耕地损毁程度评定会,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规程》,鉴定专家组判定该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2014年10月,该县公安局依法对黄某予以刑事拘留。目前, 该案已判决,黄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