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一)违法批地类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2.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5.违法违规供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占地类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
3.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执行。
5.违法占地类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转让类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执行。
2.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3.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4.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5.违法转让类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条规定执行。
(四)破坏农用地类
1.破坏一般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2.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3.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4.破坏农用地类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规定执行。
5.其他类
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4.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程序:
违法线索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移送)
三、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60日;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3个月。建设单位和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