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市国土资罚字〔2015〕3号
被处罚人:长沙铁路顺安路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长威
被处罚人长沙铁路顺安路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铁公司)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一案,经调查,现查明:
长铁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14日,为长沙铁路总公司下属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铁路用材料、机具的开发、生产、加工、收购、销售、科技成果的推广;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子电器产品的销售;商品信息咨询;石材的开采、加工、销售。长沙铁路顺安路料有限公司路口铺分场(以下简称路口铺分场)为该公司的分公司(非法人单位),路口铺分场位于临湘市白云镇石山村,主要经营铁路用材料、建筑用材料开采、加工、销售。
路口铺分场经临湘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依法取得了矿山企业名称为“长沙铁路顺安路料有限公司路口铺分场”的采矿权许可证,该矿权经多次延续登记,最新登记发证有效期限:2014年11月7日至2017年12月25日,证号为C4306822010117120083411,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0.00万吨∕年;开采深度:+196.7米至-20米标高;矿区面积:0.1643平方公里;矿区范围共有7个拐点坐标(1,3265749.47,38440629.16;2,3265946.47,38440749.16;3,3265947.47,38440859.16;4,3266006.47,38440997.16;5,3265885.47,38441135.16;6,3265782.47,38441422.16;7,3265628.47,38441421.16)。
2015年4月28日我局接群众举报后,对矿山现场进行了核查,并于5月6日正式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长铁公司自2014年5月开始在自有矿区范围北面进行越界开采,并对采出的矿产品建筑石料用灰岩全部销售给了附近乡镇用于修路和老百姓建房以及全国铁路工务段用于铁路养护,销售价格平均为22元/吨。根据临湘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湘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综合管理局向长铁公司收取了5.5元∕吨的相关税费。随后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5年5月14日我局委托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对该公司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破坏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接受委托之后,立即成立了专题项目组,对采场进行了实地测量,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确定了越界开采矿体面积为1597㎡,矿石体积为14703.8m³(体重为2.6t/m³),合计已开采资源储量38229.8吨。
2015年7月18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向我局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长沙铁路顺安路料有限公司路口铺分场在临湘市白云镇石山村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储量38229.8吨,越界开采矿产资源价值为人民币630791元,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为人民币4587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长沙铁路顺安路料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长沙铁路顺安路料有限公司路口铺分场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
2.长沙铁路顺安路料有限公司路口铺分场采矿权许可证;
3.案件询问笔录;
4.关于委托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对该公司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破坏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价值进行评估的委托书;
5.临湘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湘市矿产资源税费征收标准表及临湘市矿税局矿产企业税费结算单;
6.矿石销售价格及开采成本证明书;
7.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湖南地质勘查院《关于长沙铁路顺安路料有限公司路口铺分场在临湘市白云镇石山村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书》;
8.长沙铁路顺安路料有限公司路口铺分场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现场照片;
9.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岳市国土资告字〔2015〕3号),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时,被处罚人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或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采矿权人必须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不得超深越界开采。当事人擅自超越自有矿权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依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长铁公司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叁万零柒佰玖拾壹元整(¥63079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拾壹万零柒佰玖拾壹元整(¥710791元)。
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并将罚没款缴至岳阳市华融湘江银行财源支行,户名: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90211222010010001995。
本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文
电 话:0730-8691885
地 址:岳阳市岳阳大道(市政协东侧100米)
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