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25 17:18
湘财库〔2020〕1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22号)要求,现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调整为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调库处理。
二、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发放的缴款通知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六联)。2020年和2021年,“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级次为市级或县级;“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71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级次为中央级和省级(中央30%,省级70%)。以后年度预算科目名称及代码按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填列。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的第一联由市、县财政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至六联,连同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发放的缴款通知单送同级国库。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四、五、六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四联和第五联“更正(调库)通知书”交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中的第四联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第五联送省自然资源厅;第六联留存本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四、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已按原渠道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再进行账务调整。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