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7-04 08:32
湘财建指〔2016〕33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市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安排及预算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35号)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现下达你们2016年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 万元,列支出功能科目“2121202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经济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下达的是你市(州、县)项目总预算资金,具体项目安排情况待项目所在县市公示无异议之后,由当地财政、国土部门下达,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请严格按照《湖南省土地整治与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9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应坚持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滞留和挪用。
3、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组织验收,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4、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从预算下达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应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汇总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并由省土地综合整治局统一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5、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情况采取暂停或扣回拨款等措,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16年市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明细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