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建指〔2017〕75号
有关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2〕15号)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现将2017年第二批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资金预拨给你们(具体项目及金额见附件),此款列支出功能科目“2200110国土整治”,经济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批项目作为省级项目管理,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2、本次下达的资金为预拨资金,最终预算以省批复为准。
3、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4、市县国土部门应督促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5、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视情况收回项目资金,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