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10 00:00
湘财建一指〔2018〕16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5〕45号)、《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方案》(湘政办发〔2016〕35号)、《湖南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纪要》(湘府阅〔2016〕9号)以及《省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关于对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调整的复函》等文件精神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现将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县项目资金调整下达给你们,具体建设任务和金额见附件,此款列支出功能科目“2200110国土整治”,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2、本次下达贫困县的资金属于统筹整合使用范围,有关贫困县应按照湘政办发〔2016〕53号文件要求,依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科学、精准、规范安排,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3、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4、试点县市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及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试点县市应抓紧时间组织项目立项审查,项目立项应整村推进,要符合各县市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5-2018年)和《湖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立项通过后应将项目立项资料报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备案。
6、项目规划设计标准应严格按湖南省地方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DB43/T 876)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DB43/T 876)中未进行规定的,按照《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标准》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络信息报备。
7、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下年度中央和省级土地整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8、此前印发的《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县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建指〔2017〕321号)作废。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