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3-04-04 00:00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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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4)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
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批项目编号:
HNXSCGT001-1-2003(湖南行审C类国土001号-1子项-2003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审批对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市县提出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按要求提供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附表、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研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规划信息系统等图件资料及成果;
(二)标准:
当事人提交的规划成果图件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符合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和成果要求。
(三)本岗位责任人员:
规划处工作人员,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电话:0731??D221474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资料符合标准的,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工作人员必须即时受理,登记规划审批台帐。
对申报资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申报规划审批单位出具不予受理报件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需补充资料的,开列清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标准:
规划成果资料齐全、准确;符合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以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各项规划指标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范围内;规划有较高的可操作性、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目标具体、文字简洁。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
分管副厅长、规划处负责人、规划审查专家组成员,有关部门专业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已受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形成书面的 专家组及部门审查意见。对通过专家组及部门审查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意见》上签字。对不予通过的,将报件退规划处工作人员,并出具书面说明。
(四)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会审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
分管副厅长及规划处、建设用地处、耕地保护处、地产管理处、财务处、地质环境处等处室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各有关处室负责人:依据会审标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同意通过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意见》上签字。对不予通过的,将报件退规划处工作人员,并出具书面说明。
2、分管副厅长:组织各有关处室负责人召开会审会议,对通过会审会议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意见》上签字。
时限:8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
厅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会审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会审意见的,签署呈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不同意会审意见的,转规划处工作人员或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四)时限:
及时。
责任追究:
根据责任人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等。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予核准而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送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
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1??D5991179、599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