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并对湖南省国土资源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处室局负责人担任。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厅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具体综合协调工作。厅办公室主任兼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厅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和效能情况,会同厅办公室指导厅所属各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
作。厅信息中心负责归集整理各处室提供的政务信息并在厅门户网站分类发布,按月统计和公布各责任处室政务信息上报数据。
第四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信息保密审查责任。各处室局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准确、及时更新。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办公室)。
(二)政务动态(综合研究处)。
(三)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州)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审查的许可对象、行为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以及申请审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法规处)。
(四)土地、矿产资源、测绘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国土资源统计信息;建设用地预审的许可对象、行为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以及申请预审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综合规划处)。
(五)国土资源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交纳时限(财务处)。
(六)集体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查的许可对象、行为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用地处)。
(七)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地籍处)。
(八)土地出让及地价信息(地产处)。
(九)采矿权许可、采矿权转让的许可对象、行为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矿管处)。
(十)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防治情况;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乙、丙、丁级)认定的许可对象、行为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地环处)。
(十一)探矿权许可、探矿权转让许可、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的许可对象、行为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地勘处)。
(十二)大中城市、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许可,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许可,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审核,省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审核等事项的许可对象、行为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基础测绘处)。
(十三)测绘单位(含房产测绘单位)资质(乙、丙、丁级)许可,地图审核,测量标志迁建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对象、行为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测绘行业管理处)。
(十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省级土地登记的许可对象、行为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结果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直属局)。
(十五)国土资源科技外事工作情况(科技外事处)。
(十六)机构设置、领导介绍、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人事任免及公务员招考等情况(人事处)。
(十七)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机关党委)。
(十八)国土资源纪检工作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纪检监察室)。
(十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依据、程序、时限、结果(执法监察总队)。
(二十)新闻动态(宣传中心)。
(二十一)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六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政务大厅;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通报、公告;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国土资源重大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采用信函征集和召开座谈会,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八条 除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目录所列事项的业务主管处室局对拟公开的内容及时进行审核并提供;
(二)如公开内容为公文信息时,拟稿人应当在拟制公文时,按照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于涉密的文件,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密级;
(三)拟制不涉密公文,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能否网上发布;
(四)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处室局负责人进行内容和保密审核后,及时报送信息中心专用接收信箱。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的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也可以直接向受理机构索取,并通过在线提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递交申请。
第十五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及时登记,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业务处室局办理,负责办理的处室局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给予申请人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十九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各处室局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报分管保密工作的厅领导确定。
第二十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建议等,并向有关处室局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厅各处室局应当接受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于15日内向厅纪检监察室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提供公开信息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