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09 00:00
近日,耒阳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抓住责任分解、监管措施、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重点解决“谁来监管,怎么监管,监管不好怎么办”的问题,使矿产资源监管任务更明确,责任更清晰、措施更有力。
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及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办法》对矿产资源监管责任进行层层分解,明确国土资源所是所辖区域矿产资源监管第一责任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矿山动态巡查,非法开采的制止、报告和取缔,以及配合对持证矿超深越界密闭复查,参与矿业开采秩序整治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执法监察局是全市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直接责任单位,其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全市矿山动态巡查、非法矿取缔、持证矿超深越界查处和密闭以及其他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矿产资源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矿产开发股、测量队、矿产资源储量股、地籍股、纪检监察室、督查室等各相关股室均各司其责,其负责人为本职能履行第一责任人。
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管措施。《办法》规定,矿山动态巡查要突出重点,重点矿区三天一巡,一般矿区七天一巡,有非法矿点夜间反弹的,组织夜间巡查,非法矿不定期巡查或突击抽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查工作建立台帐,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巡查报表要及时上报乡镇和上级部门。巡查中发现反弹和具备反弹条件的非法矿点,要现场制止、拍照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在两天内落实“两函、一报”。对相关部门移送、复查和现场检查核实的超深越界矿企,要及时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对超深越界巷道以水泥浇注厚度达3米以上的永久性密闭,并在墙体悬挂标示牌,同时做好密闭台帐,责令矿方签订《守界开采保证书》。对多次出现非法反弹、超深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矿企,要现场拍照、收集有效证据、做好调查笔录,并依程序下达三次以上法律文书。符合要求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非法矿主相关责任。
三是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明确,责任部门对责任区域非法开采未按规定巡查、巡查不到位、巡查无台帐、不按时递交巡查报表的,对超深越界矿密闭不到位、密闭无台帐、不按时汇报密闭复查情况的,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诫勉、调离原岗位、免职、停岗等组织处理,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如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就地免职并报市纪委追究相关责任。
(耒阳市局 钟林斌 蒋从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