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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时间:2013-11-19 14:48

日前,我厅出台《关于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衡阳、岳阳两市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目的、要求、适用政策和保障措施都一一进行了明确。

《意见》要求:一是要科学编制规划。试点专项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主体功能区及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规划相衔接;编制规划应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流失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等前期工作。二是要合理安排年度实施内容。每年41日前编制完成年度实施方案,宜建开发项目区选址应严格保护耕地,两市每年的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率不得超过30%。三是要规范试点项目实施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供地。试点项目区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

《意见》还明确了四项具体措施,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完善工作机制。试点市、县市区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环保等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二是拓宽融资渠道。市场化手段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相结合等方式,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参与试点。三是强化实施监管。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将项目区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批等情况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全程动态监管。四是建立评估机制。适时对试点项目实施中的土地开发和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下一年度试点开发规模。

(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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