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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即将出台《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时间:2013-12-19 10:58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厅制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已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该《办法》是在我厅于20107月制订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来,其主要针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同时,对“裁量规则”和“附则”的相应条款也进行了部分修改。

《办法》在“裁量规则”部分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中,增加了“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不予处罚”的情形,删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中,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与政府决策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删除了“受他人胁迫违法”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法”的规定,同时将“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修改为“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附则部分,为体现“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办法》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指导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见》规定,将全省各县市区划分为三大类,综合考虑各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指标因素,增加了“第二、三类地区的处罚基准可分别下降10%20%”的规定。

在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方面,《办法》首先在“非法占用土地”裁量基准上增加了“涉及公益项目建设的以最低档次处罚”的规定,而对于非公益项目建设的,仍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情形区分为未供先用、边报边用、未报先用等,设置了不同的处罚档次;其次,在“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和“破坏耕地”裁量基准上,增加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占地面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主动配合、积极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以与省政府办公厅将要出台的《关于规范和改进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措施相衔接和配套。同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破坏耕地的可以进行罚款,农民建住宅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也可以进行罚款。故《办法》针对农民建住宅的罚款问题,规定根据以上两条择一处罚的规定;再次,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裁量基准上,将非法转让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均纳入到裁量范围,弥补了原办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仅针对非法转让农用地的情形设置了裁量基准的不足,同时规定,在非法转让土地类案件的主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将附加罚的罚款数额降低5%-10%;最后,在“无证采矿”和“越界采矿”裁量基准方面,《办法》增加了“非法开采造成安全隐患、破坏环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其次,针对越界开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经常无法查实违法所得的问题,增加了按照“越界巷道长度”进行裁量的规定。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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