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我厅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就进一步深入开展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明确了四项具体要求。
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时限。前一阶段整治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但从近期组织的专项督查及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来看,仍存在清理整治不彻底、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安置不到位、信息公开不全面、诉求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因此,专项整治行动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延伸,延期至2014年9月底,调整后的期限为整改落实阶段(2014年3月15日- 5月31日)、建章立制阶段(2014年6月1日-7月20日)、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7月21日-9月10日)。
二是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进行“回头看”。对2012年以来通过信访、举报、媒体反映、领导批示和专项督察交办的问题线索及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新发现的问题线索逐一重新核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过期失效的文件,要立即予以废止或修订,对存在政策短板和政策真空的,要及时予以完善;对没有依法履行征地拆迁程序的,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对不依法补偿、补偿款未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安置保障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将补偿款项发放到位,并逐一落实安置保障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征占土地侵害群众权益的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立即停工,消除影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对未及时受理群众信访、投诉的,要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受理、处理到位。同时针对不同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进行整改,明确专人负责。
三是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把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和建章立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我厅起草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已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即将下发。各地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多元化的征地拆迁安置模式,健全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和执法监察制度,出台征地拆迁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和资金使用监管办法,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制度化建设,健全征地拆迁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利益诉求保障机制。
四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专项整治方案中的每一个具体环节、每一项具体任务要有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机构、责任人员,并有明晰的考核评价标准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弄虚作假、简单应付的,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在规定时间不能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甚至顶风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内容、要求和进展情况,及时向公众,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接受群众监督。
(用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