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我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厅对2007年制定的《湖南省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出台了《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分总则、项目申报立项、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土地权属管理、项目验收、项目信息报备、监督检查和附则共9章。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财政“省直管县”要求,按照中央简政放权的原则,对原有项目管理的方式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了重大调整和改进,并吸收了近年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中一些好的做法:一是由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对相关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和诚信考核。该制度下步还将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诚信考核的方式、指标体系和结果运用等方面。二是由省厅组织对设计成果进行实地核查,以进一步加强对项目设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提高项目质量。三是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设计变更审批权取消,实行省、市两级审批,同时规定必须先实地核实同意变更后方可编制设计和预算调整方案,变更方案批准后方可施工。四是下发三大权限:将相关中介机构的选取权下放至县级土地整治机构,以适应简政放权的形势与县级土地整治机构从2009年起已成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将土地整治项目具体招标方式确定权下放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但须分批次在统一时间段内开展招投标,并由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对标段的划分是否符合要求和发标工程量是否与设计一致严格把关;将省土地综合整治局的工程验收权下放至县级土地整治机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初验权下放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省厅项目验收权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省厅实行项目验收备案和质量抽查,以集中精力强化监管。
(耕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