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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切实做好矿产督察保障工作

  时间:2014-05-20 10:40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工作,201310月,我厅已与省财政厅按照《关于下达2013年度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专项资金的通知》(湘财建指〔2013265)文件要求,下拨了省级矿产督察经费。为确保2014年度省级矿产督察员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我厅继续采取系列措施做好矿产督察保障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市州局切实加强矿产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拟定矿产督察工作计划,并创造必备工作条件。二是严格财务管理。明确矿产督察工作经费属于各市州开展矿产督察工作的补助经费,必须严格财务管理,专款专用。三是明确经费用途。矿产督察工作经费限于培训、会议、日常办公费用等管理费用和督察员工作补贴、旅差费、督察工作所需其它费用等。四是实行工作补贴。对全日制工作的督察员按月发放工作补贴3000元,因故不能实行全日制工作的督察员原则上按月发放工作补贴1000元。五是完善办公条件。各市州局须根据工作需要为省级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电脑、GS、照相机等设备。

(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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