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家界市出台《建设用地项目开工验线、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前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用地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开、竣工,且在开、竣工15日前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开工验线、竣工验收申请。并明确,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开工验线、竣工验收意见或核验不合格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该《办法》强调,对不执行开工验线、竣工验收制度的用地单位,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1年内不得参加该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购置活动。该《办法》还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宗地显著位置设置项目公示牌,将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用途、面积、四至、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进行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张家界局 陈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