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07 10:57
“暂行办法安置体系”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征地拆迁工作,建立阳光和谐征地拆迁机制,统筹协调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暂行办法安置体系”不仅从适用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工作程序、各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补偿对象、补偿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更呈现出五大亮点:一是建立征地拆迁“一事一议”制度,客观公平、有针对性的处置制度,灵活多样的处理征地工作中的疑难、遗留问题;二是成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机构,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职能职责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更新了补偿标准,较大幅度提高了土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等补偿标准,保障了群众的利益;四是新增奖励与优惠措施,明确了被征地群众可以获得奖励与优惠的条件及标准;五是废除了原预留地安置制度,更大程度的节约集约用地。拆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需要进行居住安置的,可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迁建安置(即:宅基地安置,分为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和公寓楼安置(房屋置换安置)三种安置方式;已安排在集体土地上的预留地,原则上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确需建房的,在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实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禁止私自交易预留地或利用预留地开发“小产权房”。(成军才、邝造林/文 刘旭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