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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全市规范地下停车位土地利用管理

  时间:2018-02-09 00:00

   为规范地下停车位的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近日,郴州市出台《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地下停车位建设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就土地利用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建设地下停车位,应当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的取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

《办法》规定,结建地下停车位,其建筑规模经批准不计算容积率的,出让时不计土地价款。在本办法实施前,结建地下停车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对地下停车位没有约定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停车位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出让价格可分别按同地段同用途标定地价的20%、10%确定;地下三层及以下部分不收取土地价款。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单建地下停车位的,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

地下停车位建设供地计划公布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地下一层、地下二层的出让价格可分别按地表商业用地标定地价的20%、10%确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或依法应当公开出让的,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地下一层、地下二层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可分别按地表商业用地标定地价的20%、10%确定。

《办法》鼓励利用工业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地下空间建筑规模经批准不计算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结建地下停车位的,地下空间建设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供地手续。使用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的停车位上市交易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办法第相关规定执行。(郴州 文德生/文 刘旭剑/编辑)

郴州:全市规范地下停车位土地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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