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7 16:18
近日, 娄底市出台《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建设项目以及设施农用地、坑塘、水库、沟渠等占用耕地的必须剥离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恢复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此前,解决涟源市城区供水安全的民心工程——涟源市扶珂水库项目,占用耕地175亩、耕作层厚度53厘米。涟源市政府当即按要求制定表土剥离利用方案,将剥离表土就近用于在扶珂村拟实施的土地开发项目。
《办法》从耕作层土壤剥离年度利用计划编制、剥离范围、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经费保障、奖惩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实现闭环管理。
《办法》要求,要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的基本原则,尽量做到剥离与利用同步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委会是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主体,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办法》明确,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编制补充耕地方案时应同时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其中临时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内容纳入土地复垦方案的,可不单独编制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单独选址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办法》规定,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利用;单独选址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自行利用。非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可以按照成本价使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其他项目需要使用剥离耕作层土壤的,实行有偿使用。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对现有耕地范围内耕作层土壤进行监管。合作社、种粮大户或工商资本流转的耕地,必须坚持良田粮用,确保耕作层保护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