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2 00:00
地质遗迹是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因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建议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地质遗迹国家所有权的基础上,健全地质遗迹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
(一)地质遗迹调查认定制度。加大地质遗迹普查力度,查明地质遗迹的分布、规模、类型、成因及特征,建立健全地质遗迹数据库。(二)地质遗迹价值评估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遗迹价值评估,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作出分析评估,经专家评审后予以行政确认。(三)地质遗迹经营使用费征缴制度。凡是利用地质遗迹进行经营服务的,包括地质公园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内的地质遗迹,一律要报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地质遗迹评估价值为基础,依一定比率和期限缴纳地质遗迹经营使用费,或者通过拍卖方式出让地质遗迹经营使用权,征稽和拍卖所得费用分别列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四)地质遗迹监管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及时依法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开展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等工作。(五)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制度。这种专项资金主要由各级政府从征收的地质遗迹经营使用费中列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科学研究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