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9 11:41
近日,中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印发了《中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工作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厅机关各党支部、厅直属各单位党组织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直属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在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工委)和中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以下简称厅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厅党组,认真履行抓党建工作专责机构职能,为推进自然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保障。
第三条 机关党委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促进厅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机关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机关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厅党组和机关党委会议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为完成厅中心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二)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 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新党员的数量、质量进行规划。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协助厅党组管理所属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和厅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八)领导厅直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
(九)领导厅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六条 机关党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接受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领导,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七条 机关党委书记职责。主持机关党委全面工作。落实党章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所赋予的职责;主持召集机关党委会议,研究安排机关党委工作。
第八条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协助机关党委书记抓好党建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受机关党委书记委托,召集有关会议,安排工作;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厅党组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九条 机关党委副书记和委员根据党委确定的职责分工、党委会决议和党委书记分配的任务,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条 机关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一条 机关党委会议程序:由机关党委书记或者委托专职副书记、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遇重大事项或者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由机关党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编发机关党委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会实行议题制度,须由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和召开时间,提前一天将开会时间和议题通知党委委员和相关列席人员。
第十三条 机关党委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充分准备,必要时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建议, 并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坚持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省直机关工委、党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结合直属机关党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三)研究制定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及重大工作规划、拟出台的制度文件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四)研究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工作。
(五)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民族团结、统战和群团等工作。
(六)审议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党组织设置、党组织负责人配备、换届选举等事项。
(七)研究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议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八)审议党内评选、表彰先进等工作,审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九)审批直属机关纪委提交的党员党内处理意见。
(十)研究 10 万元以上党费开支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机关党委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会议事规则主要包括:
(一)机关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党员奖励、处分等重大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二)机关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当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大多数成员意见后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三)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召开机关党委会议,或者因人数不足无法召开机关党委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 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的专职副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
(四)机关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五)机关党委委员应当自觉维护党委班子的团结,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上级党组织未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六)机关党委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机关党委研究工作、议定事项和决策过程需要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公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厅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文件审批制度。以机关党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机关党委书记委托专职副书记签发。
第四章 自身建设
第十七条 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中央、省委和厅党组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八条 带头强化理论武装。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 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政治修养,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带头务实担当。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分析党员队伍状况,了解掌握干部思想动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 局,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抓落实为重点,推动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带头团结奉献。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参与决策,带头抓好落实。坚持讲大局、讲正气、讲风格,做到知行合一、以知促行,不断增强乐于奉献的精神,互相支持、相互配合,维护机关党委的权威和团结。
第二十一条 带头严格自律。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党的六大纪律,以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履行职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永葆新时代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五章 报告通报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凡突发重大事件或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应及时向厅党组和省直机关工委作专题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及时总结任务落实情况,每年向厅党组全面汇报机关党建工作不少于 2 次。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报告重点工作,推动“一岗双责”、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地落实。
第二十五条 每年适时对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党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至少 1 次向全体党员通报上一年度机关党建工作。
第六章 指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围绕年度党建工作重点,确定党建工作专题调研课题,每年开展专题调研不少于2 次。
第二十七条 全力做好监督检查。紧扣上级有关党建工作部署和年度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每季度对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与调研核查,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建台账抓落实。
第二十八条 每年组织 1 次机关和厅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述廉评议,推动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党内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