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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土资办发〔2017〕27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省厅决定自2017年12月19日起停止收存省本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停止收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相关工作。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关于停止收存省本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通知
10019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