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函〔2018〕9号
花垣县人民政府: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花垣县铅锌矿区资源开采准入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指导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依法依规推进整治工作。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月11日
湖南省花垣县铅锌矿区资源开采准入条件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花垣县铅锌矿区资源开采管理,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国家、省关于矿产工业指标、最低生产规模、资源储量规模、地质工作程度及采矿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准入条件
(一)允许开采品位
根据国家《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关于硫化铅锌矿最低工业品位(Pb0.7-1%、Zn1-2%)的要求,并考虑铅锌矿共伴生的实际情况,确定花垣县铅锌矿山的允许开采品位(Pb+Zn)为1.7%,凡平均矿石品位达不到允许开采品位的矿山不允许开采。
(二)最低生产规模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铅锌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3万吨/年)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花垣县已有铅锌矿山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开采技术条件较简单,适于规模化开采的特点,确定花垣县铅锌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凡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矿山不允许开采。
(三)最低资源储量规模
按最低生产规模1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参照《铅锌行业规范条件》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花垣县铅锌矿山最低保有资源储量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矿石量),凡达不到最低资源储量规模的矿山不允许开采。
(四)地质工作程度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设置的地质工作程度要求,确定花垣县铅锌矿山的地质工作程度为详查以上,凡达不到详查以上工作程度的不允许开采。
(五)采矿方法要求
参考国内外资源利用水平高、安全设施规范、没有采空区隐患、地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矿山采矿方法,确定花垣县铅锌矿山采矿方法为充填法,凡未使用充填采矿方法的不允许开采。
(六)其他准入要求
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要求,凡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允许开采。
二、保障措施
(一)花垣县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本准入条件的责任主体,应组织相关部门逐矿进行矿石品位、生产规模、资源储量规模、地质工作程度、采矿方法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对平均矿石品位、生产规模、资源储量规模和采矿方法等达不到要求的矿山,经矿山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论证可以通过整合和技改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开采的,允许进行资源开发整合和技术改造,达到准入条件。进行资源开发整合的,必须由花垣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整合方案,并报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整合后必须形成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多余的井(硐)必须予以封闭;被整合的矿山采矿许可证申请注销;进行资源开发整合、扩大生产规模和采矿方法技术改造的,必须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重新进行矿山开采设计。整合和技改情况由花垣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三)对达不到准入条件且不予整合、技改的,或者虽经资源开发整合、技术改造后仍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矿山,以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规划的矿山,由花垣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依法进行关闭。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对地质工作程度达不到详查以上的保留矿山,必须补做地质勘查工作,达到详查以上工作程度。
(五)对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矿山,县、州两级不得上报采矿许可证办证资料,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三、其他
本准入条件适用对象为花垣县铅锌矿区已设矿山,新立矿山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