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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5/2018-93326
  • 发文日期:2018-05-15 00:00
  • 名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18〕88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确因群众意愿、规划实施或复垦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批复的拆旧地块需要变更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拆旧地块无法实施,无法实施的拆旧地块面积在批复的拆旧地块总面积10%(含)以内的,在验收环节直接扣减;

(二)拆旧地块无法实施,无法实施的拆旧地块面积超过批复的拆旧地块总面积10%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批复;

(三)拆旧地块无法实施,需替换无法实施的拆旧地块才能归还预支指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编制替换地块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复;

(四)拆旧地块需要变更复垦方向,如果属于高地类向低地类变更,且变更的高地类面积在高地类总面积10%(含)以内的,在复垦验收环节直接变更;如果属于高地类向低地类变更,且变更的高地类面积超过高地类总面积10%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批复;如果属于低地类向高地类变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编制变更地块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复。

二、关于增减挂钩项目规模及管理相关政策

(一)为便于项目管理和进度安排,单个增减挂钩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80公顷,单个增减挂钩项目原则上不分批次审查、批复、验收。确实需要超规模多批次申报项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以往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和脱贫攻坚情况,综合审核确定。

(二)为支持脱贫攻坚,贫困地区可同时启动2个增减挂钩项目,但单个增减挂钩项目预支的节余指标不得超过所属项目面积的30%,两个增减挂钩项目预支的节余指标不得超过300亩。

(三)非贫困地区可以根据情况分批次启动增减挂钩项目,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增减挂钩项目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公顷。待已批复的增减挂钩项目通过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复核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验收确认资料后,即可批复其它增减挂钩项目。

(四)各地要加强增减挂钩项目科学选址,做实做细调查摸底、实地踏勘等前期工作,确保增减挂钩项目顺利实施。为落实城镇发展规划,城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不得纳入增减挂钩,城镇周边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增减挂钩,确需纳入增减挂钩的,应认真研究论证,确保已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不纳入下一轮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五)省国土资源厅将通过增减挂钩工作督查、抽查验收、在线报备、信息报送等多种途径,收集掌握各地增减挂钩工作情况,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并根据增减挂钩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变更频次、数量等情况,相应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减挂钩计划分解下达时予以奖励或扣减。

三、关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相关要求

(一)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湘国土资办发〔2017〕50号)基础上,需在拆旧区实施方案中,逐地块详细说明土地利用现状和复垦潜力情况(含地类、面积、权属、地形、坡度、水源、土壤以及与周边集中连片等情况);需在拆旧复垦方案中,详细说明耕作层需求量、耕作层来源及可靠性说明、剥离运输使用等工程量及预算等情况;需在安置建新区概况中,详细说明需安置的人员数和户数,已安置的人员数和户数(逐户提供佐证材料),拟采取的安置方式、安置地块位置和面积、以及逐地块安置的人员数和户数;需在权属调整方案中,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其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相关要求,详细说明权属调整前后情况;需在生态效益分析中,详细说明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将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废弃工矿用地纳入增减挂钩、且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事先取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明确的论证意见;需在附件资料中,提供涉及的权属人真实签名资料,确实需要代签名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和权属人、代签名人联系方式。

(二)按照“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宜林则林”要求,实事求是确定拆旧地块复垦方向,尽量做到复垦后的土地与其周边土地集中连片。对周边土地为林地或旱地的拆旧地块,原则上应当复垦为林地或旱地。

(三)安置建新区选址应科学合理,尽量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为保障安置建新和脱贫攻坚用地需求,预留的安置建新地类规模不得低于增减挂钩项目总地类规模10%。确实需要调减预留安置建新地类规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安置建新落实情况和脱贫攻坚用地保障情况,综合审核确定。

四、关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统筹管理

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既可由供需双方以协议方式依法流转,也可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方式拍卖。对以协议方式流转的,按照部省有关规定,省厅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统筹管理。

(一)关于事前管理。指标供需双方应及时将供需信息(包括供需指标规模、结构,产生或使用指标大致时间等)报省厅规划处备案,以便及时掌握和调控市场行情。省厅将通过“湖南国土空间规划”微信公众号适时发布指标供需信息,优先支持通过事前报备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

(二)关于事中管理。指标供需双方达成流转协议后,提交流转指标供应方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报告、流转协议原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同意预支指标文件或指标确认文件或确认剩余指标相关文件,经确认后录入指标管理系统。在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报告中,需注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所得的纯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三)关于事后管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以分批次报批,报批完成后,应及时通过增减挂钩在线备案系统备案,下一批次报批时,应提交上一批次备案证明材料。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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