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综〔2018〕 23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更好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国家改革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决维护国家权益
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的,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促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序勘探和开采,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性开发和高效利用,建立符合我省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坚决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坚持落实矿业企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及社会投资利益,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地方收入中省与市县的分配比例。
二、明确重点,全面落实改革任务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并为此明确了将原矿业权价款改革为权益金的具体改革措施。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一是要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现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机衔接。深入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二是要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的行为。三是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四是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我省现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并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不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按程序分类取消备用金,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环保、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三、统筹兼顾,科学制定权益金分配政策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实行中央、省、市(州)、县(市、区)按比例分享。按照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原则,保持现有省、市、县三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中央和省级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省、市(州)或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4∶3∶3的比例分成。
市县登记矿业权,以及市县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省级不参与分配,地方分成部分留矿山所在市县,由中央、市(州)或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4∶6的比例分成。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质勘探经济建设,积极探索通过PPP、政府奖补等机制,改革完善我省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二)矿业权占用费
中央和省级登记矿业权占用费,由中央、省、市(州)或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2∶4∶4的比例分成。
市县登记的矿业权占用费,省级不参与分配,地方分成部分留矿山所在市县,由中央、市(州)或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2∶8的比例分成。
(三)征收机关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工作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自然资源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和占用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省国土资源厅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和占用费委托矿业权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矿业权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指定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和占用费分别可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四、加强领导,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工作要求,确保改革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市、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协调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过渡。
从2017年7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应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科目归集入库矿业权出让收益,并按本通知确定的分成比例划缴收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顺利实施,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