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三调办发〔2018〕7号
各市州、县市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湖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湖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湖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湖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调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4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成立湖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并启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函》(湘国土资函〔2018〕178号)以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三调办在湖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第三次国土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勤于实践,大胆创新;求真务实,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第四条 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开拓创新,运用新思路、新技术、新方法解决调查中的实际问题。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负其责。各工作组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商解决各种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省三调办要加强与湖南省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三调办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三调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省三调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八条 省三调办内设综合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基础数据组、野外核查组(市县指导组)、权属调查组、耕地调查组、成果核查组、专项调查组、监察组(资金监管组)、技术指导组,分工负责省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主任),根据省三调办的决策,安排工作规划或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专家咨询委员会、技术指导组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不集中办公。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九条 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运行体系,建立健全研究、决定重大决策的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 下列事项必须由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一)编制省级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等;
(二)以省三调办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人员调整与变动;
(四)经费预算安排,大型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
(五)招投标工作、重要项目外协、重大项目立项;
(六)调查数据审核、上报、发布;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涉及上述重大事项的,相关工作组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提请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各工作组每周要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并提出下周工作的计划和建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三调办的各项工作要接受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为。
第五章 工作计划安排和落实
第十五条 省三调办要根据省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各工作组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分月工作计划,由综合组统一汇总报办公室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各工作组的工作安排要明确目标、责任、要求,细化到项,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综合组每月统一跟进各工作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工作未按计划完成的,相关工作组须作出书面说明。对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须报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省三调办实行办公室主任会议、办公例会、专题会议、全体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可召集办公室成员参加或安排有关工作组的组长和副组长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 办公例会由副主任、各工作组组长及有关的副组长组成,一般由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落实办公室主任会议的决定,具体部署、安排有关工作事项;讨论具体决策事项;传达全国国土调查办、省人民政府、省三调领导小组对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总结一周工作,听取各工作组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和下周工作计划汇报,听取并讨论各工作组提出的相关问题,布置下周工作任务;研究处理日常有关事项;提出重大问题的建议报办公室主任会议。办公例会原则上每1周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专项工作,讨论专项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是集中学习,通报情况,传达重要文件,部署、总结全面工作。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向分管副主任汇报。
第二十四条 各类会议尽量选择在省三调办会议室举行,确需在外召开的,会议地点的选择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规定的时间,提前到会。各类会议均须指定人员记录,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编写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有关人员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文审批、处理要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经办人应严格按照程序,及时高效办理,不得拖延积压。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及理论学习,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新情况、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特别是与国土调查相关的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赴地方检查、指导工作时,应严格查实情、摸实底,谦虚谨慎。每次检查、指导结束后,必须按要求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出差期间的食宿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省三调办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与省三调办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以省三调办名义发表讲话、文章,内容须经省三调办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省三调办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同意参加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与调查工作有关的讲课内容须经省三调办副主任审核。个人以非单位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一律文责自负。
第三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