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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0-015662
  • 发文日期:2020-02-19 16:00
  • 名称: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矿业权人: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和“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矿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研究,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省级发证矿业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20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前,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矿业权人已向我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我厅将正常办理。其间需要补正资料的,我厅将通过函件、电话、短信等形式通知矿业权人。矿业权人可采取邮政快递方式邮寄资料至我厅(限探矿权),或交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三级直报系统上传补正资料(限采矿权),也可以在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资料补正。矿业权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自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资料补正的,我厅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在应急响应期间,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到期的,矿业权人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除在生态红线或自然保护地内需要整体退出、存在违法采矿行为不能依法办理延续登记的矿业权外,其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其间,我厅不再单独办理此类矿业权延续登记手续。相关矿业权人应积极准备登记申请资料,并在应急响应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7日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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