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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行政执法、审判与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21-09006538
  • 发文日期:2021-01-15 11:07
  •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行政执法、审判与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

湘自然资发〔2020〕58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对自然资源资产行政执法、审判与检察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自然资源资产行政执法、审判与检察监督对促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完善的重大意义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加强产权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加强自然资源资产行政执法、审判与检察监督工作,是加快法治自然资源建设的现实需要,有利于解决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监管者不到位、权责不明晰、权益不落实、监管保护制度不健全问题,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发挥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作用,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全程动态有效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督有效,切实形成保护监督合力。

二、加强自然资源资产行政执法

(一)建立健全涉自然资源资产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依托卫星遥感监测数据和自然资源一张图数据库系统,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月发现、月预警、月处置机制,严肃查处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采矿、破坏地质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违法行为问题全发现、分级全立案、限期全结案。要及时调查闲置土地和欠缴自然资源出让收益等违法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二)严格依法作出涉自然资源资产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对闲置土地和欠缴自然资源出让收益行为的,要及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采矿、破坏地质环境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切实加大涉自然资源资产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执行力度。对追缴土地出让金、征缴土地闲置费等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对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没收的自然资源资产,应造册随处罚决定书一并移送同级财政部门或自然资源资产所在地财政部门。对罚款或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作出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催告,并在履行义务法定期限届满后,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四)积极探索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对严重破坏资源、重要地质遗迹、重要古生物化石、矿山地质环境等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对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基础上,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对经磋商后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或未能磋商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

同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应依法积极参加有关行政公益诉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加强自然资源资产审判工作

(一)强化涉自然资源资产案件审判工作。在涉自然资源资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严格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自然资源资产案件,推动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创新性制度落地见实效,切实平等保护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应严格坚持高效保护原则,开通自然资源资产案件审判绿色通道,实现快收、快审、快结,高质高效保护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应当严格坚持全面监督原则。涉自然资源资产案件一律纳入院庭长监督范围。同时,对于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及新闻媒体监督、关注的案件,应及时沟通、反馈、主动接受监督

(二)依法及时办理非诉执行案件。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执行资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在裁定中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

(三)加强自然资源资产专项审判工作指导。围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生态损害与补偿、赔偿等问题,应及时出台指导案例,总结分析专项审判工作情况,在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审判行为的同时,引导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行为及执法行为规范化、法治化。

(四)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强化诉源治理,将矛盾纠纷化解端口前置。充分发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自然资源资产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力争通过协调、和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实质性化解自然资源资产行政、民事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大自然资源资产诉讼、非诉执行案件协调力度。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强化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对自然资源资产行政、民事案件,尽量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结案。

四、加强自然资源资产检察监督

(一)加强自然资源资产诉讼案件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自然资源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听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三个月内将办理过程或结果告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处理的实体结果或程序确有错误的,可以书面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纠正。

人民检察院办理自然资源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依法调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材料,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取相关证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诉讼案件中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然资源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和收到检察建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分别向其上级单位备案。

人民检察院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后二个月内予以书面回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可将相关线索移送派驻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并同时抄送上级检察机关。

被建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检察建议错误或明显不当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异议。

(三)加强非诉执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抄送的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执行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或终结执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异议、复议,也可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时,应依法对全案进行审查,听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对人民法院裁定、决定确有错误的,或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行为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监督并将情况通报给相关人民法院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等决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对确因客观原因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共同研究,依法妥善处理。

(四)加强涉自然资源资产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办理自然资源资产诉讼法律监督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努力推动涉案行政争议的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争议化解工作,将矛盾及时解决。

(五)全面加强自然资源资产公益诉讼。对耕地保护、绿色矿业发展等自然资源领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依法全面履职,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属实的,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积极履职,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受侵害,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五、切实形成自然资源资产监督合力

)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监督与司法监督衔接平台。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政务网络,互通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共同提高执法、司法水平与质量。

(二)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磋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磋商机制。及时通报涉及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及查处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形势,协调解决工作衔接上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联合督办和专项监督治理制度。对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自然资源资产典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久拖不决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督办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促进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人民检察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保护中的某些相对突出问题,可以综合运用各自职能,协商制定方案,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治理活动。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资产行政执法、审判与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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