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4-217233
  • 发文日期:2024-12-16 09:15
  •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成果领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地理空间数据全流程管理工作规则》(湘自资办发〔2022〕6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涉密成果”)的规范性管理,切实防范测绘地理信息失泄密风险,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涉密成果使用前的审批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涉密成果的使用前管理,督促本辖区内各成果领用单位落实好涉密成果管理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审核成果申领单位的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统一本级负责涉密成果保管和分发的机构,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年度成果审批台账报送至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加强涉密成果使用中的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已审批提供涉密成果的监管职责,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做好相关成果使用过程的全流程管理,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成果领用单位的监管,指导督促其规范成果领取入库、存储保管、分发流动、加工处理、加工后衍生成果利用等使用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成果违规联网行为的监管,进一步深化数字水印、数据加密、联网阻断等安全防控技术的应用;加强抽查检查监管作用的发挥,建立健全定期抽查与按需检查机制,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对辖区内成果领用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的三年全覆盖,对发现的失泄密风险隐患,迅速采取补救措施,严肃查处造成失泄密的行为。

各成果领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涉密成果的管理,做到成果领取有依据、成果流动有登记、成果使用有防护,切实担起保密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涉密成果不联网、不外泄。加强涉密成果相关岗位的人员管理,及时收回离职或退休人员所管理使用的涉密成果计算机设备及存储介质,落实好移交、登记、签收等手续,做好相关人员脱密期管理;加强单位在分立、合并与解散时涉密成果的管理,及时将涉密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落实好移交、登记、签收等手续,单位解散的要将涉密成果及时交回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按相关规定销毁。

三、做好涉密成果使用后的销毁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涉密成果用后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本级部门已审批提供的涉密成果及授权运行载体的用后监管,确保成果的全流程管理形成闭环。加强对各成果领用单位授权到期涉密成果的停用、收回,省本级批准使用的涉密成果及载体,成果领用单位在授权到期6个月内将相应涉密成果交回至湖南省第三测绘院,由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核对交回的成果数量、品类并登记签收,定期将成果送至湖南省保密技术服务中心销毁,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省厅做法实施。对于单幅不涉及其他保密要素且面积小于25平方千米的1:1万、面积小于6平方千米的1: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模拟产品)及其全要素数字化成果,确有需要自行销毁的,也可严格履行内部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到当地保密主管部门指定的销毁机构销毁,或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进行销毁,确保销毁的涉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过程中设立监销人,销毁完成后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销毁记录或销毁凭证副本提交至成果审批机关。

各成果领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使用到期和项目完成后的涉密成果执行销毁。重点加强对销毁成果相关存储介质、计算机等涉密设备的清点,确保销毁的成果与批准的成果一致,不得私自留存任何形式的涉密成果副本;加强销毁成果的登记管理,相关成果交回审批机关或销毁后,交回凭证、销毁记录、销毁凭证等要长期保存。销毁工作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数据申领,指导督促整改,拒不整改到位或多次不执行销毁工作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33527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