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情况汇报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厅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迅速行动,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部署周密,有效组织专项治理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中央和省里有关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文件下发后,厅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厅党组书记、厅长陈三新同志为组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方先知、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易显奇、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尹学朗为副组长,全体厅党组班子成员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驻厅监察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等15个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下设了六个专业工作组,具体落实我省国土资源系统专项治理的六项任务,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实施、检查、督促工作,构建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组织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和厅直属单位也按照省厅要求,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了工作职责,形成了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专项治理工作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全员齐动的工作局面。
2、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8月,我厅积极参与了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起草修订工作,按照要求从执法总队抽调了一名处级干部到省专治办参与工作。9月,我厅主动与国土资源部纪检组取得联系,将我省的专治工作精神和部里的工作要求结合起来,广泛听取各处室意见,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从工作目标、内容、步骤、责任单位、组织领导等方面,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对2008年以来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非法批地、供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矿业权等问题,着力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任务,并以厅文件下发到厅机关、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和直属单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也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同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受理投诉举报及案件办理登记统计台帐,健全了责任机制、督查机制和保障机制,实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3、加强工作指导,明确方式方法。按照省专治办的要求,根据中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治工发【2009】5号)精神,我厅积极做好了与其他协办责任单位的协调工作,广泛征求了省政府办公厅、建设厅、环保厅、财政厅等15个协办责任单位的意见,代拟了切合我省实际的《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同时,结合我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又将《指导意见》在本系统进行责任分解,提出了逐项逐宗地进行排查的工作要求,明确了统筹协调、边排查边整改等方式方法,统一了表格内涵和填报口径,做到细化、可操作化,加强了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11月,厅党组书记、厅长陈三新同志带领厅专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深入长沙、郴州、怀化等市局进行督查指导,要求各市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摸清情况,着力构建长效机制,确保国土资源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有序推进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国土资源领域专项治理的重点环节就是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我厅紧紧抓住两个重点,与前期开展的其他专项治理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全面开展排查,着力解决非法批地、供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矿业权等问题,现已完成第一阶段的排查工作。
1、全面清理2008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我厅采取“三看”、“五吻合”的方式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即逐宗逐项地看资料、看账目、看现场,对照检查宗地审批手续和用地方式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吻合,档案资料与土地实际用地情况是否吻合,应当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数额与财政部门实际收取数额是否吻合,土地出让收入实际使用情况与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吻合,用地单位实际使用情况与土地部门用地要求是否吻合等,力求搞清真实情况。经清理,全省2008年度以划拨方式供地963宗,面积2243.1141公顷,其中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所占比例居多。通过查阅资料、核对宗地、查看现场等方式进行清理,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均具有选址意见书,面积、位置、用途无误。全省2008年度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4958宗,面积515.5807公顷,合同价款166140万元。其中工业用地147宗,面积136.1183公顷,价款30968.12万元。供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工业用地147宗没有实行招拍挂,是因为供地计划公布后,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特殊工业项目。全省2008年度以招拍挂方式供地3334宗,面积4354.490公顷,价款2356475.52万元。总体来看,土地出让过程均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全面清理2008年至2009年4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情况。全省2006年1月至2009年4月共出让探矿权329宗、采矿权931宗,其中2008年至2009年4月出让探矿权113宗(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52宗,协议出让1宗,拍卖出让9宗,挂牌出让51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所占比例为53%)、出让采矿权269宗(探矿权转采矿权的4宗,协议出让的55宗,招标出让8宗,拍卖出让4宗,挂牌出让198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所占比例为78%)。在329宗出让的探矿权中,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要求不相吻合的172宗,分别为63宗申请在先出让项目(均为国家出资勘查项目)、14宗拍卖出让项目和95宗挂牌出让项目。采矿权出让项目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以及我省《关于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通知》(湘政发【2006】16号)的要求。
3、对清理出的问题同期进行整改。我厅坚持边排查边整改的方式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一方面加强与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008年全省共立案查处土地市场违法违纪案件139件(其中各市州立案123件、省级直接立案16件),查结109件(其中各市州查结93件、省级查结16件),处理干部97人(其中受党纪政纪处分97人、移送司法机关37人、受刑事处罚20人)。2007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或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共累计查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1281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1人,移送司法机关49人。比较典型的案例有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兼副局长杨秀善等涉矿违法违纪案等。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全省各级涉及土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我厅本级清理文件114件,决定废止15件,宣布失效13件,确认继续有效55件,修改31件,并于今年发布了《湖南省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对各级政府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清理。如《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永政发【2003】11号)文件有关“对外商投资开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商业单体建筑,交清80%的土地出让金可办证,其余20%在办理分户土地使用证时交清”及“外商投资兴办各类民办学校,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同类地价的70%收取”等规定违反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已废止。为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会审办法》、《湖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联合省财政厅制订了《湖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为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出让、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加强出让收入管理等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储量评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执业水平,先后出台了《湖南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办法(试行)》、《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
三、下阶段工作计划
1、细化方案,深化排查。除前期已进行的两项专项清理外,厅专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六个专业工作组对《实施方案》中的其他清理任务,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排查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及要取得的成效,对排查工作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工作方式做出具体安排,统一统计报表和统计口径,建立排查工作台帐和档案。坚持排查整改负责制,要求各牵头责任单位和协办责任单位要认真开展排查工作,确保任务能具体落实,工作不走过场。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到不隐瞒、不放过,依法分类处理,及时整改纠处。对排查中弄虚作假、隐瞒违法违规问题以及严重工作失误导致排查走过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确保排查工作预期目标的实现。拟定于12月召开进一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前阶段工作进行总结,进一步明确下阶段工作任务,提出要求,做出部署,指导各市(州)局顺利转入下阶段的工作,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排查。
2、强化督查,推动工作。12月,由厅专治办牵头,组织督察指导小组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把握工作进度,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对工作不落实的,将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行问责,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