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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办法》《党风廉政约谈工作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15-25995
  • 发文日期:2015-11-30 17:05
  • 名称: 中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办法》《党风廉政约谈工作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党发〔2015〕3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厅机关各处室党支部,厅直属各单位党组织:

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办法》、《党风廉政约谈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

2015年11月26日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党风廉政巡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第四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一)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成立党风廉政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厅党组副书记、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和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处、人事处、信访处、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巡查工作。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由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开展巡查期间日常工作及协调其他有关事项;

(三)党风廉政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任务和工作部署随机确定派出巡查组,开展党风廉政巡查具体工作。巡查组由1名组长和2至4名成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巡查组组长由正处长级领导干部担任。

第五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的对象: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处级干部,重点是厅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

第六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分为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

常规巡查主要对巡查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集中力量和时间,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厅党组要求巡查的重点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单位在行政审批、土地整治、土地储备、地灾治理、选人用人、执法监察、项目资金管理、规费征管等重点领域的关键人员和突出问题,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查。

第七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的主要方式和权限: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党组织全面工作情况汇报和该单位纪检监察、财务、人事等部门专题工作汇报;

(二)进行个别谈话,谈话范围由巡查组决定;

(三)受理反映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单位的有关会议,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在一定范围内了解对被巡查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总体评价以及对有关事项的具体评价;

(九)基层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查单位的下属单位进行走访调研,直接听取基层干部群众或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巡查组组长批准,并由巡查组2人以上进行;

(十)视情况,建议厅党组对被巡查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检查。

巡查组依靠被巡查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八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程序:

(一)巡查组对市州国土资源局开展巡查前,应向管辖该单位的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财政、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对处室开展巡查前,应向分管厅领导、纪检监察、人事、财务、机关党委及机关纪委等处室了解有关情况。对直属单位开展巡查前,应向联系该单位的厅领导、联系处室及纪检监察、人事、财务、机关党委、信访等处室了解有关情况。

(二)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应当向被巡查党组织通报巡查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查了解工作;

(三)巡查组对反映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经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将被巡查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厅纪检组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四)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要写出书面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经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厅党组;

(五)厅党组对巡查组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研究处理意见,并决定巡查成果的运用;

(六)经厅党组同意,巡查组向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巡查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七)被巡查党组织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巡查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向厅党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被巡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八)巡查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查单位整改落实工作,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查单位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九)巡查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  巡查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开展巡查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自觉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十条  被巡查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年终绩效考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工作一并进行。厅党组把巡查结果作为单位绩效考核、干部考核评价及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约谈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厅党组、厅纪检组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为日常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日常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的;

(二)需了解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

(三)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需要了解掌握的;

(四)需听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厅党组新任命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的;

(七)其它需要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警示提醒、整改落实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上级和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乏力,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不够严格,违纪情节较轻,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故意隐瞒、回避应报告事项的;

(七)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八)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况。

第七条  约谈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可采取个别或集体约谈的方式。厅党组书记、副书记、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和纪检组长原则上约谈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厅纪检组副组长、厅人事处处长约谈;其他处级领导干部由厅纪检组副组长、厅人事处处长负责约谈。

第八条  日常约谈的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由约谈人根据情况确定。提醒约谈、告诫约谈由厅纪检组组织实施,厅办公室、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派员参加,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约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领导批示或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确定约谈对象、种类和主题,报厅党组批准;

(二)经厅党组同意后,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天向谈话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主题、时间、地点,也可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

(三)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进行谈话。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五)谈话结束后,认真整理约谈记录,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谈人审阅后归档;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归档;

(六)对约谈对象反映的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及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厅党组报告;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发出约谈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认真整改。

第十条  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自接到整改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厅党组适时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汇报思想和廉政情况,或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实施党风廉政约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巡查工作办法》《党风廉政约谈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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