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3通信
4.4指挥与协调
4.5应急处置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4.7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4.8次生灾害防御
4.9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调查与总结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6.4治安维护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7.3监督检查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有感地震应急
8.2平息地震谣言
8.3特殊时期戒备
8.4应对邻区震灾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预案解释部门
9.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符合本预案分级标准的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4)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及省军区司令部、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外事侨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环保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武警总队和省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地震局,由省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地震局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新闻宣传、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省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湘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省区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负责起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及文书归档工作;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地震局 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汇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省地震台网中心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2 预防预警行动
省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省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通报预报区所在的市州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
期。预报区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地震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4.5级(长沙市区4.0级)地震,造成人员受伤和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市州人口较密集地区4.5~4.9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较大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市州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10~100人,经济损失重大的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市州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该市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领导和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领导和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在中国地震局的协助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抄送中国地震局;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地震局;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抄送省地震局。
4.2.1 省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
省内发生ML≥2.0级地震时,全省承担速报任务的测震台站应在15分钟内报告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应在20分钟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省内及周边地区发生M≥4.0级地震时,承担全国大震速报任务的长沙地震台应在15分钟内报中国地震局,同时报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省地震局震情值班室应在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省会长沙附近地区发生中等或强烈有感地震,省地震局监测中心确定为网内地震事件时,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应在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精确测定。
地震速报参数的内容及精度要求按《全国地震速报规定》执行。
4.2.2 省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全省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县市区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州地震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省地震局。
各市州地震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省地震局;与震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州地震部门报告,经市州地震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地震局指定的网址。有关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害,无灾报平安”。
4.2.3 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省公安、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单位)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省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同时向省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和有关市州地震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信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管理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1 I级、Ⅱ级响应
(1)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驻湘部队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省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省有关部门(单位)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协调组织指挥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调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视情况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省区市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建议;组织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对灾区紧急支援;视情况建议省人民政府通过国务院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视情况建议省人民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4.2 Ш级响应
(1)市州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启动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时,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参加救援。
视地震灾区需求,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对灾区提供援助的建议并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省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 Ⅳ级响应
(1)县市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启动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省地震局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单位);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省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应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5.1应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
(4)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源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5)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6)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7)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5.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2)各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并受领任务。
(3)各救援队伍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地震局协调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参加工程抢险。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次生灾害防御
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防科工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省环保局加强环境及污染问题的监测及防控。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9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省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调相关监测力量,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省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向其他省区市和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省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省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救灾募捐活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地震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信息发布
地震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省地震局、省民政厅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省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保险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5.3调查与总结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省地震局应急数据库储存省应急救援队和本省重点监视防御区、重点防御城市所拥有的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图:
应急队伍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人员抢救队伍 |
社区志愿者队伍 |
地方救援队
省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
国家地震救援队 |
工程抢险队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省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抢险队伍 |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当地消防部队 |
省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
医疗救护队伍 |
当地
急救医疗队伍 |
省级医疗队 |
军队医疗队 |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国家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邻省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3 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省经委、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协调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梁、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及时到达灾区。
6.2.4 电力保障
省经委等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省建设厅指导、协调、监督灾区城市对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城市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功能。
6.2.6 物资保障
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粮食局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省财政厅按照《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安排和拨付省级应急保障资金。省民政厅负责省级应急救援款的发放。
6.2.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9 呼吁与接受援助
省外事侨务办、省民政厅、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分配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省地震局、省外事侨务办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省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2.10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和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湘期间,由省外事侨务办、省政府新闻办、省地震局等部门负责联络并依法管理。省外事侨务办对申请来湘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配合;长沙海关、省商务厅、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省地震局会同省外事侨务办、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立即组织接待中心,协调来湘外国救援队的救援行动。运送救援队、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湘机构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湘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湘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6.3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
省经委协调、督促省内有关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加紧生产调运灾区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受灾市州根据灾情发生后的用药(包括药械)急需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动用省级药品储备。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单位)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4治安维护
省武警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厅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省地震局各下属单位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
7.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行业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3 监督检查
省地震局、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省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8.4 应对邻区震灾
邻省区市发生地震造成我省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省人民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有感地震:指人们轻微有感,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地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各市州地震应急预案,应报省地震局备案。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省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地震局承担。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