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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字〔2019〕1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1005217
  • 发文日期:2019-08-24 10:47
  • 名称: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字〔2019〕1号

人:衡阳市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熊胡生

     非法占地

2019年6月4日,我厅根据2019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及现场核查,对衡阳市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非法占地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2018年6月,衡阳市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衡阳市同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同溪村、鸡市新村流转的集体土地,硬化地面建设机动车驾驶培训设施。经实地测量,硬化地面17.9亩,其中,耕地16.97亩(无基本农田),坑塘0.93亩。经套合《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版),9.99亩符合呆鹰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91亩不符合呆鹰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监测图斑、测量报告、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9年8月20日,我厅已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回衡阳市同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91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99亩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

2并处罚款人民币235578.4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先锋支行,账号:740111018310000295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或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资源厅

2019823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字〔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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