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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决字〔2020〕1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4003026
  • 发文日期:2020-11-19 15:13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决字〔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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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厅于2020年8月19日对你公司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枫树山公路及地下污水管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依法审批,于2019年11月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动工建设地下污水管线工程,并将修建地下污水管线多余弃土在管线一侧(拟建枫树山路位置)进行推平。2020年7月,你公司在该项目用地审批期间再次对枫树山路项目进行推平和路表清理作业。经湖南省第一测绘院勘测,现场地下污水管线埋设已完成,枫树山路项目基本全线推平。枫树山路项目及地下污水管线占用土地面积205546.67平方米(308.32亩),其中占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面积28220平方米(42.33亩),占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100706.67平方米(151.06亩),最终确认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6620平方米(114.93亩),其中水田16.13亩、旱地15.91亩、果园4.38亩、有林地2.76亩、灌木林地0.66亩、其他林地13.12亩、其他草地0.39亩、坑塘水面22.32亩、裸地2.74亩、建制镇6.87亩、村庄24.37亩、采矿用地5.28亩。经套合相关用地数据,枫树山路项目土地权属为湖滨社区、阁子市社区、双塘村、畈中村集体所有,符合岳阳市岳阳楼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修订版),没有占用基本农田。

公司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枫树山公路及地下污水管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及委托授权书;

2.询问笔录7份;

3.《交建投集团公司领导工作分工通知》;

4.岳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岳阳市枫树山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岳发改〔2018〕88号);

5.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枫树山路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岳建初审〔2019〕2号);

6.岳阳市水务局《关于枫树山路道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岳市水许〔2014〕30号);

7.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2019年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通知》(岳政办函〔2019〕30号);

8.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岳发电〔2020〕1号);

9.临时用地审批单((2019)岳市临土字第15号);

10.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关于岳阳市2020年度第2批次中枫树山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情况说明》;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岳规(用)2019049号);

12.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审批进展流程图; 

13.缴款通知书及缴款凭证;

1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5.现场照片;

16.其他相关资料。

我厅已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自然资罚字〔202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自然资罚听告字〔2020〕1号),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6620平方米。

2.罚款21.7336万元(处罚标准:耕地5元/平方米,其他类土地2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我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4011101831000029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  浩

  话:0731-89991300

  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决字〔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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