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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决字〔2020〕3号

  • 索引号:430S00/2020-04003037
  • 发文日期:2020-11-27 15:27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决字〔2020〕3号

2020年6月,我厅经卫星图片和相关调查发现,你未经批准于今年4月擅自在衡阳市珠晖区“罗马都市”小区旁的酃湖乡酃湖村集体土地上倾倒建筑弃土,造成该区域内耕地种植条件破坏。2020年9月7日,我厅委托省第一测绘院和衡阳市珠晖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了现场勘测和破坏耕地鉴定,确认该区域位于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占地面积14.45亩,其中耕地12.68亩,属于酃湖村集体所有,未办理任何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建设用地1.77亩,已经〔2007〕政国土字第51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该弃土区内耕地为酃湖乡酃湖村集体的生产发展用地,因周边地块陆续开发建设,已多年无人耕种,后陆续被建筑弃土压占,土方量共计约44000立方米,此次你在该区域弃土量约为10000立方米。你在该区域弃土,破坏种植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破坏耕地行为。虽然该区域弃土并非你一人所为,且历史弃土已造成了耕地的破坏,但该区域已自然复绿,你继续在此区域堆土的行为对种植条件的自然恢复仍然存在破坏性的影响,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珠晖区酃湖乡酃湖村村长李德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2.珠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主任王波的调查询问笔录;

3.珠晖区酃湖乡酃湖村村民彭敏的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勘测笔录;

5.现场照片4张

6.湖南省第一测绘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酃湖村弃土区现状图;

8.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酃湖村弃土区原图;

9.珠晖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酃湖村土地复垦验收资料》

10.耕地图层分析耕地等别情况;

11.2007〕政国土字第517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复印件;

12.历年卫星影像图4张;

13.彭敏支付复垦费用的票据4张。

我厅已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自然资罚字〔202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自然资罚听告字〔2020〕3号),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鉴于你已配合珠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复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等规定,决定如下:

1免于罚款;

2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堆土造成破坏的12.68亩耕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话:0731-89991130

  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然资罚决字〔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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