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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资罚决字〔2021〕02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010013529
  • 发文日期:2021-04-22 11:29
  •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资罚决字〔2021〕02号

××县××××局:

经查,201912月至20208月,邵阳县干线公路建设公司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邵阳县白仓镇何伏村土地建设邵阳县G55—G207白仓互通连接线公路。该项目已纳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重点加快推进工作项目表,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自然资源厅同意了项目的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但项目未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未批先建,违法占地面积21.34亩(水田15.08亩、坑塘水面2.55亩、果园0.82亩、村庄农村宅基地1.38亩、建制镇城镇住宅用地1.51亩),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8.93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询问笔录;

二、省第一测绘院《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三、邵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邵阳县干线公路建设公司撤销后其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说明》;

四、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推进路网有效衔接及普通国省道项目前期工作的函》(湘发改函〔2019161号);

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邵阳县G55白仓互通连接线至G207公路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湘自然资预审字〔2019113号)。

你局《关于邵阳县干线公路建设公司撤销后其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说明》中明确:邵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邵阳县干线公路建设公司进行撤销,原邵阳县干线公路建设公司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由邵阳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我厅已于2021419日依法向你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自资罚字〔20212号),告知你局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决定如下:

一、责令你局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1.34亩土地退还给邵阳县白仓镇何伏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没收非法占用的21.3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邵阳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对非法占用的8.93亩(595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12元、对非法占用的6.15(4100平方米)水田按每平方米7元、对非法占用的2.55(1700平方米)坑塘水面按每平方米5元、对非法占用的0.82(547平方米)果园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叁佰柒拾壹元整(¥:111371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你局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401110183100002956,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市先锋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局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红兵  

话:0731-89991313

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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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自资罚决字〔20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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