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复决字〔2015〕第1号
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龙塘村25户村民。
代表人陈金南,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邵阳市隆回县岩口乡龙塘村5组16号。
代表人陈长松,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住邵阳市隆回县岩口乡龙塘村5组14号。
代表人李德平,男,1970年6月3日出生,住邵阳市隆回县岩口乡龙塘村5组20号。
被申请人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474号。
法定代表人谢景峰,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系行政不作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岩口镇龙塘村村民,有权依法申请查处违法占用村集体土地的不法行为。湖南省隆回县龙塘村村委会以“新农村改造”为名,在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包含有大量基本农田的农村集体土地,并且没有支付给农民任何费用。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手续等必备手续的情况下,在村集体本应用于耕种的土地(包含基本农田)上建房,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给村集体以外的单位建烤烟房、育苗基地。被占土地包括:东至龙塘村1-4组、西至5、6组村道两侧,北至马头山、南至何香桥公路两侧。
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6月3日向隆回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请求隆回县国土资源局查处上述不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也没有给申请人合理的答复。申请人遂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0日签收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既没有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也没有通知申请人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至今,已经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期限,被申请人没有给予申请人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更没有履行复议机关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系行政不作为,申请人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向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反映岩口镇龙塘村“新农村改造”存在违法占地问题,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于2014年2月7日以非法占地为由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2月11日对当事人李平南做了调查笔录,并于2月25日向李平南下达并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人于2014年6月又以同一信访事项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受理后对此案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向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交办,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加快了调查处理,于6月24日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了处罚决定:1、限期7日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罚款伍万捌仟陆佰元整,并于7月1日送达当事人。8月4日,被申请人又向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下达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办函》,9月下旬收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后安排法规信访科负责人于10月9日到现场督办,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于10月28日又向当事人李平南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1日又向申请人下达了相关情况告知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因没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应按法定要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2014年9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隆回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隆回县龙塘村“新农村改造”违法占地情况进行查处系行政不作为,并责令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未就该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书或其他书面告知。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并责令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