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复决字〔2016〕第3号
申请人黄义华,男,汉族,1952年6月5日出生,住郴州市苏仙区四普庄3组。
被申请人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郴州市青年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一华,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郴州市苏仙区四普庄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因郴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需要,申请人房屋及土地被征收。2015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郴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范围图。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至申请行政复议时仍未予以公开。被申请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已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郴江河综合治理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的规定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于8月17日下午16:51分、8月20日下午16:20分两次电话告知申请人:郴江河综合治理项目没有上报,被申请人没有申请的信息资料。8月24日上午,被申请人又当面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郴江河综合治理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经查询,被申请人无上述文件及图纸。8月25日,被申请人还向申请人下达了《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8月26日上午9:19分,被申请人再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其申请的信息资料。被申请人已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三)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关于郴江河综合治理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的信息公开申请,在2015年8月17日、8月20日、8月24日、8月25日、8月26日已五次答复。申请人在2015年9月7日又提出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依法可不予重复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是2015年9月7日,被申请人已当场进行了答复,依法应从2015年9月7日就开始计算行政复议期限,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才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的六十日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已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郴江河综合治理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已依法答复。申请人在2015年9月7日又提出内容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可不予重复答复。申请人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应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敬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15年9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郴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范围图”。被申请人收到申请表后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另查明:2015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郴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收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经查询,我局无上述文件及图纸”。
以上事实有《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及邮寄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受理并依法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郴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范围图”,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虽然在本次信息公开申请前,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无“郴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收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但“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范围图”并非同一政府信息,两者系在不同行政程序中产生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为由,对申请人2015年9月7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2月22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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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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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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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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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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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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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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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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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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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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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受理并依法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郴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范围图”,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虽然在本次信息公开申请前,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无“郴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征收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但“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用地范围图”并非同一政府信息,两者系在不同行政程序中产生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为由,对申请人2015年9月7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当否,请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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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室
负 责 人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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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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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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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领导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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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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