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土资复决字〔2016〕第8号
申请人赵春风,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黎明渔场侯照组。
申请人赵松林,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渔场社区筹建委员会侯照组。
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汪泽秋,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长沙市黎托片区节约集约试点沪昆配套项目没有办理征地手续,非法占地卸土问题的复函》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法定职责。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雨花东山街道黎明渔场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土地,因“黎托片节约集约试点项目沪昆配套项目”需征收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的房屋和土地,但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知并没有以“长沙市黎托片区节约集约试点沪昆配套项目”为名称办理征地手续的项目,然而现在却存在以“沪昆配套项目”为名称的指挥部在违法占用申请人所在的村集体土地。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涉案的项目征地用地等问题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016年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反映长沙市黎托片区节约集约试点沪昆配套项目没有办理征地手续,非法占地卸土问题的复函》,称申请人反映的地块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有关征地手续,施工方施工建设在红线范围内,不存在非法占地卸土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复函并未进行实地调查,实体和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2015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后,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申请人所反映的涉案项目的用地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分别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公告》,办理了相关的征地手续,且征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施工方在该地块红线范围内进行了施工建设,不存在非法占地卸土的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进行了回复。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本复议机关查明:2016年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黎托片节约集约试点沪昆配套项目”的用地情况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收到后,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关于反映长沙市黎托片区节约集约试点沪昆配套项目没有办理征地手续,非法占地卸土问题的复函》,称申请人反映的地块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有关征地手续,施工方施工建设在红线范围内,不存在非法占地卸土的问题,并依法予以送达。
另查明:2011年4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45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涉案土地,用于长沙市黎托片节约集约试点项目(18)建设。2014年4月3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2014〕第00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中载明了建设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事项。2014年11月24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发布了〔2014〕第02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5年2月13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发布了〔2015〕第00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目前,施工方在征地范围内进行施工。同时,申请人就涉案土地被征收一事于2015年6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过查处申请,被申请人亦对此作出了答复,查明了涉案土地征收合法、补偿安置到位。
以上事实有《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关于反映长沙市黎托片区节约集约试点沪昆配套项目没有办理征地手续,非法占地卸土问题的复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及邮寄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书面回复,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的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经调查,涉案土地办理了相关的征收手续,征地程序合法,施工单位未超出征地红线范围施工,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故被申请人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其复函内容属实,均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保障了相对人的知情权。因此,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长沙市黎托片区节约集约试点沪昆配套项目没有办理征地手续,非法占地卸土问题的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23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
申 请 人 | 赵春风、赵松林 |
被申请人 |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
第 三 人 | |
收案日期 | 2016年2月29日 |
案 由 |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长沙市黎托片区节约集约试点沪昆配套项目没有办理征地手续,非法占地卸土问题的复函》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查处职责。 |
审 查 意 见 |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查处申请,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书面回复,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的请求,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经调查,涉案土地办理了相关的征收手续,征地程序合法,施工单位未超出征地红线范围施工,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故被申请人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其复函内容属实,均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保障了相对人的知情权。因此,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复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反映长沙市黎托片区节约集约试点沪昆配套项目没有办理征地手续,非法占地卸土问题的复函》。 当否,请批示。 签名: 年 月 日 |
处 室 负 责 人 意 见 | 分管副处长: | 处长: |
厅领导批示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