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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6〕第11号

  • 索引号:430S00/2016000109
  • 发文日期:2016-10-20 00:00
  • 名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6〕第11号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6〕第11号

申请人赵中华,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周官桥乡爱新村十四组7号。

被申请人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474号。

法定代表人谢景峰,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邵东县周官桥乡爱新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因怀邵衡铁路建设工程和爱蒲岭公跨铁大桥工程项目需要,申请人房屋及土地被征收。2016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要求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集体土地上拟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其申报材料”。被申请人1月7日收到该申请后,至申请行政复议时仍未予以公开。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虽提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房屋所在区域上进行建设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文件及其申报材料”以及“房屋所在区域上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其申报材料”,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是邵东县相关行政部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经进行了书面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邵东县相关行政单位依法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了书面告知书,并通过挂号信的方式按申请人所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联系地址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但由于申请人所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联系地址错误导致告知书被邮局退回。退回后被申请人经电话联系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改用邮寄特快专递的方式重新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履行了相关职责,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不当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2016年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上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其申报材料”。2016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邵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邵东县人民政府或邵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并于同年3月2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2年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关于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2〕319号)。

以上事实有《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邵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关于新建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以及邮寄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但于2016年3月24日才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邵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被申请人称向申请人邮寄了书面告知书,因地址错误而被退回,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情况,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能够确认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即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前提是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主体。本案所涉怀化至邵阳至衡阳铁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出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邵东县人民政府或邵东县国土资源局公开,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然具有答复的法定职责,但所涉信息公开的主体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确定。因此,被申请人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答复,故本机关对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5月25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6〕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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