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肖雪梅,女,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址:株洲市石峰区建设村上沿河51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蒋开建,该局局长,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9号。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2号告知书。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2号告知书,告知株洲市保税物流区中心B型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的具体理由是征收土地的程序与实体均违法,申请人在征地中没有签字确认土地调查结果,该公告错误的适用株政发〔2011〕2号文件。
被申请人辩称: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内容合法,程序正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答辩人已按法定程序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株洲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2号),公开了株洲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明确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系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且告知了申请人主动公开的网址。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株洲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信息”。2018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2号),向申请人提供了株洲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理由是“征收土地的程序与实体均违法,申请人在征地中没有签字确认土地调查结果,该公告错误的适用株政发2011-2号文件”,该理由与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没有关联性,也不构成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法定理由。被申请人已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和申请人申请,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2号)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