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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8号

  • 索引号:430S00015/2018000041
  • 发文日期:2018-05-29 00:00
  • 名称: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8号

 

申请人严小安

被申请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阳,局长。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79号)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8年2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3月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内容不完整,其所称“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性文件无法律依据,无划拨决定书,且公开的土地使用权证面积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面积少。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该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具有内部管理信息、过程性等特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土地使用权证,被申请人已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后于同年3月6日作出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18年2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长沙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2001)政土字159号对应的“新桥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9.8815公顷项目用地的划拨土地决定书、土地使用权证和市政府常务会决定同意划拨土地的会议纪要。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邮件并依法受理该申请。2018年3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79号),告知申请人:1、“会议纪要”属于过程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2、经查询该宗地无划拨用地决定书,土地使用权证已注销,现向申请人提供已注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3)第011114号]复印件。同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将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79号);3、国有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3)第011114号]。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79号);3、国有土地使用证[长国用(2003)第011114号];4、邮寄凭证和投递记录;5、档案系统检索查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3月6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于3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时间在法定期限以内,程序合法。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会议纪要是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一种公文类型,因此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过程性”“内部性”和“非终极性”的特点,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公开这类信息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碍坦率的意见交换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从而降低政府效率。这类信息免于公开,目的是保护政府决策过程的完整性,鼓励政府官员之间的相互讨论,并防止在决定作出以前不成熟地予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划拨的会议纪要”具有内部性、过程性等特点,被申请人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不予公开,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土地使用权证”,被申请人通过查询档案管理系统后,明确告知申请人“无划拨用地决定书”,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内容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长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7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8529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湘国土资复决字〔2018〕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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